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资产月报,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30 23:06:47

导读: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资产月报,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会[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保局,新疆生产

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资产月报,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会[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对《财政部医保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

财政部负责会同国家医保局从中央财政拨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关键绩效评价;组织财政部各地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对参保人数、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个人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核。;会同国家医保局审核各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医疗保障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监察局的审核报告;配合国家医保局指导督促各省(区、市)医保财政部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工作,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央财政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参保人数和国家公布的年度政府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三、将《办法》第四章修改为发布程序,并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地区财政部部门要按程序和进度及时将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支付到本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四、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预算指标分解到统筹地区,并抄送财政部地方监察局。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含省、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下同)应于每年12月底前缴入统筹地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的,中央财政将在下一年度结算中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

地方财政部各级门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下达或拨付前,应进行核对无误。如有超拨或欠拨,立即向上级财政部报告。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如发现类似情况,应立即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和处置超额补贴资金。

五、将《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

中央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实际结算”的方式,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补助资金发放到省级财政。

中央财政每年根据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每年6月底前,按照当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和规定的分担比例预拨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并同步结算上年补助资金。

以2022年为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以下年份类推:

预拨某省(区、市)2022年补助资金预算=该省(区、市)核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国家公布的2022年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2021年某省(区、市)补助资金结算= 2021年6月底该省(区、市)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2021年已预拨补助资金额-2021年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足扣减的补助资金-2021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

其中包括:

某省(区、市)2021年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而扣减的补助资金数= 2021年6月底该省(区、市)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1-当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 10%。

某省(区、市)2021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 2021年12月底前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实际到位率÷当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应到位率×100%。

2021年某省(区、市)地方财政应支付的补贴资金额=该省(区、市)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贴标准×1-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某省(区、市)2021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补助资金=该省(区、市)经审核发现的多报、虚报参保人数(含本省重复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5%。

六、将《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

第十六条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应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每年2月15日前,省级财政部部门将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医保局(以下简称两部门)上报《XXX省(区、市)关于申请结算20XX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纸质版,包括正文和附表。正文应包括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不含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省内重复参保等不符合规定的人员)、省内重复参保比较、筹资标准、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到位情况、基金运行和制度建设情况、存在问题、绩效评价结果、相关建议和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附表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在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基金申报系统”中登记,录入相关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同时,请示将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机构审核。

七、将《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

各地区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参保人数、补助资金单据、补助凭证等审核所需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其中,6月底参保人数和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附件3、附件4、附件6)应于当年8月底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汇总初审后,于次年2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信息(附原始数据)和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数和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将《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

各省(区、市)医疗保障部门首先要核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同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并将比对工作和比对结果写入请示。信息比对要对当年6月底全省(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进行梳理。原则上以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港澳台和外国人以相关规定为准),充分利用大数据计算技术进行险种内和险种间的彻底审核比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与省内其他地区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工作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比对工作和结果应写入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请示。

对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或省内重复参保的参保人员,各省(区、市)不得为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特殊情况除外(需在请示中详细说明原因并经财政部地方监察局核实)。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全国跨省重复保险专项核查治理工作,中央财政根据核查结果及时扣减补助资金。

九、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

监察局在每年2月15日前收到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后,将于12月底对上年度6月底城乡居民个人参保人数和实际缴费情况、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分解拨付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请示中提出的专项事项进行核实,逐步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监察局主要进行非现场审计,必要时可以选择部分整体地区进行现场审计。为保证工作进度,在省级财政和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各地报送材料时,监察局可以提前介入审核工作。监察局应提前介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的全省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工作,对比对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并写入审核报告。监管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监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审核,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系统”,录入审核结果,打印出纸质表格,形成正式审核报告报送两部门,抄报省级财政和医疗保障部门。审计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参保人数(是否存在重复参保、虚假多报参保以及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情况、城乡居民实际缴费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相关建议和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审计人员及联系方式等。财政部委托监察局实施绩效评价的,还应当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含其他文字修订)详见附件。

附件: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管理办法(2022年1月修订)

财政部国家健康保险局

2022年1月12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资产月报和《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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