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非法借贷罪立案标准最新,黎耀辉|诈骗罪贷款立案定罪标准新变化并适用。作者|黎耀辉在民营企业家的犯罪体系中,诈骗罪贷款是民营企业家的高发犯罪,是悬在很多民营企业家头上的达
非法借贷罪立案标准最新,黎耀辉|诈骗罪贷款立案定罪标准新变化并适用。
作者|黎耀辉
在民营企业家的犯罪体系中,诈骗罪贷款是民营企业家的高发犯罪,是悬在很多民营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2021年刑法第11次修正案修改了诈骗罪贷款,提高了定罪门槛。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规定(二)》,对诈骗贷款 标准犯罪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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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对刑法进行调整。”其中之一就是修改诈骗罪贷款。“修改诈骗罪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的门槛规定。由于‘融资门槛高’、‘融资难’等原因,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融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但不存在欺诈目的。最终对银行没有重大损失。
2020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六个稳定”“六个确保”的意见》指出:第二,依法认真办理贷款刑事案件。在办理诈骗贷款等刑事案件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关注借款人采取的诈骗手段是否明显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是否与银行工作人员串通并受其指使,是否非法影响银行的放贷决策,是否危害信贷资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并合理判断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不向企业等借款人提出要求。因生产经营需要,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违规,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之前的法律规定,以欺骗手段使贷款数额在100万以上或者因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以诈骗罪立案追诉。
2021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诈骗罪贷款进行了修改,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致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11中删除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将诈骗罪贷款同时以行为犯和结果犯处罚,直接改为只有结果犯,即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才应受刑法处罚。
换句话说,诈骗罪贷款的成立要求必须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的作弊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不构成本罪。
刑法修正案(XI)
第175-1条修订和比较修改前修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采取欺骗手段,致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物,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标准(以下简称《2010年立案标准》)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交给银行或者他人,
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是《刑法修正案XI》第十一条删除修正案(六)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显然,2010 标准的立案与《XI刑法修正案》对本罪的修改相冲突。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二)》(以下简称《2022年立案标准》)。“第二十二条【诈骗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是以欺骗手段取得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就更加明确了,只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损失50万元以上的,才能以诈骗罪贷款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陈艳欺骗贷款一案的批复([2011]最高人民法院字第53号)
“诈骗罪贷款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应当以危害金融安全为重要要件。被告人陈艳虽以欺骗手段从银行取得巨额贷款款项,但其提供了足额的实物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未危及金融安全。因此,陈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本罪由二级法定刑升级的法定刑适用条件仍保留两种情形: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虽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已经全部归还,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但是对于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是否可以认定本罪成立,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加重法定刑的规定?
要准确理解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法理上解读,二是从立法初衷上解释。
从立法意图来看,诈骗罪贷款的保护利益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刑法修正案XI 标准诈骗贷款罪的立案追诉,使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说明立法更加关注金融机构因诈骗贷款行为而遭受财产侵害的状态。
从法理上讲,没有基本犯的成立就没有加重犯,加重犯的成立必须以基本犯的成立为前提。本罪第一法定刑是基本犯,第二法定刑是加重犯。基本犯罪的成立需要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加重犯不适用第二个法定刑。
对于贷款的问题,是否有真实充分的担保,对于保证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当事人利用虚假贷款信息取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但提供真实的足额担保的,可以全额清偿,不会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即使银行通过民事诉讼等程序将抵押物“兑现”,也不能认定其存在重大损失,因此不能认定为欺诈贷款。
在笔者办理的一起诈骗贷款案件中,检察机关指控了四项犯罪事实。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刑法修正案11》颁布实施。此时只要没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就不再构成诈骗罪贷款。
没有证据证明四项涉嫌诈骗罪贷款给金融部门造成了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其中两个贷款已按期结清,未造成实际损失,另外两个贷款已提供足额真实的担保。虽然贷款在案发前尚未偿还,但两人贷款在案发时尚未到期,且有真实的抵押物和足够的资金清偿未还贷款,不能认定为对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目前该案仍在诉讼过程中,“2022立案标准”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显然2022立案标准更有利于被告,那么本案是否可以适用2022立案标准?
《2022年立案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根据刑法制定的带有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在制定“2022立案标准”时,已经考虑到了两所高校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可以说与现行司法解释最新草案的规定是一致的。
根据两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适用的规定》,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受刑法“从旧到轻”原则管辖。
具体来说,一是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二是对于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发生时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存在的,应当按照行为发生时的司法解释处理。但是,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关于诈骗罪贷款,刑法修正案11删除了“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2022立案标准将本罪的直接经济损失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因此对于2022立案标准,
因本案诈骗贷款四项罪名不能成立,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或者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单独撤回诈骗贷款四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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