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般怎么判,​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罪条件梳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30 18:16:43

导读: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一般是如何判断的,诈骗罪辩护律师:帮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梳理一下构成要件。诈骗辩护律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梳理作案条件。1.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是

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一般是如何判断的,诈骗罪辩护律师:帮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梳理一下构成要件。

诈骗辩护律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梳理作案条件。

1.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是“帮助”行为的基础。

帮助行为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或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技术支持。其中,出售、出借银行卡就是典型的提供支付结算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释〔2021〕22号,以下简称电信诈骗解释二)第七条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实施犯罪的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买卖或者出租他人的手机卡、流量卡、互联网

二。“知道”的认定基础

在生活的背景下,帮助是有主观目的的。在刑法中,帮助必须要求行为人知道。知道是主观意识是看不见的,必须外化为行为,否则不能只凭主观推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2019〕15号,以下简称《关于行贿罪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手段,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知情的情形。

第8条规定,

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按照次数、号码、编号获取、出售或者出租他人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网上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的手机卡、活期卡、物联网卡。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

辩护律师在一起助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着重说明了行为人深夜到指定地点贩卖银行卡的行为。其认为,在深夜、荒郊野外、高收益的情况下,行为人确实具有明知他人可能在使用银行卡进行犯罪活动的主观意识,进而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的故意。

三。支付结算金额的确定依据

认定本罪的情形之一是通过支付和解金,一种是20万元,另一种是100万元。

(一)20万元的适用情形

行为人将银行卡出售或出借给他人使用时,上游行为人可能将其中一个账户作为诈骗收款账户,其他账户作为资金周转的中介账户或最终转账账户。这种情况下,犯罪数额应该如何认定?

本罪的上游犯罪是电信诈骗等犯罪,本罪需要以以前的犯罪或者违法行为为前提。比如电信诈骗案件,电信诈骗的金额是10万元。但是通过演员提供的三个账号的周转,一共会有30万元的流水。辩护律师认为仅从这种情况判断,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因为电信诈骗的金额只有10万元,所以行为人提供的帮助金额不会超过前一次犯罪或者前一次违法行为的金额。

(2)100万元的适用情况

《关于帮助请托人罪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客观条件无法核实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被帮助对象的总金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罪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必须要求上游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比如每张银行卡的资金量都很小,都在3000元以内。在这种情况下,前一种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因此,根据司法解释,即使资金流动总额超过20万元但未达到100万元,也不应认定为帮助信托罪。

如果案中证据不能证明上游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辩护律师应重点适用人民币100万元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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