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什么罪?法纪解读|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日前,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该省洞口县委原书记艾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政务处分。值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什么罪?法纪解读|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日前,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该省洞口县委原书记艾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政务处分。值得注意的是,通报中提到,艾方毅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无独有偶,2021年8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孟永山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还提到孟永山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
近年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党员干部没有收受对方财物,但其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特别是有的党员干部利用配偶、配偶掩盖自己违法违规行为,逃避查处。然而,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违反了党的完整性和纪律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在纪律范围内对此类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以促进党员干部清正廉洁,加强对亲属及特定关系人的教育、约束和管理。
那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如何规定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党员干部的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在理解和运用这一规定时有哪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或者追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种违纪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严重或者严重,但行为人并不知情。”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伟说,“把握这一违规行为最重要的是,这一条是建立在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前提下,包括党员干部不可能不知道但没有证据证明他知道这一情况。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对自己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知情,包括事后知情,实际上是变相受贿,涉嫌受贿罪。应由总则中纪律与法律的衔接条款处理。”
2021年某地查处的A县交通局局长王违反廉洁纪律案就是典型。王某是某省某县交通局局长(党组成员、副厅级),某建筑公司老板李某找到王某,希望王某在该县的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上给予帮助。此后,在王的帮助下,该公司成功地承担了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事后,李某为感谢王某,将30万元现金送到王某家中表示感谢。王不在家,钱由妻子收下。王并不知道。
“上述案件中,王某利用职权帮助李某,其妻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李某财物。王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陈伟教授进一步分析指出,“如果王一开始并不知情,但事后其妻告知,且其未明确反对或默许,则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明知是贿赂而不退还或者不上交的,应当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的故意。此时,王夫妇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干部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也不接受他人的请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但实际上是为他人带来利益。党员干部的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或者严重的,也应当按本条处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亲属子女,引导他们戒特权思想、享乐思想,不做不义之事、不谋不义之财。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廉洁拒腐,做一个清白的人,干干净净的事”,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清正廉洁的表率。(重庆市纪委监委罗泽旭)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罪的详细介绍,对纪律与法律|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解读。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罪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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