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范本,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9 17:01:48

导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范本,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规范[1]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置注册提交材料规范。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公司章程(主管部门(出资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范本,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置注册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公司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

3.投资方(主管部门)的主要资质文件。

◆投资方(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资方(主管部门)为法人机构的,提交法人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投资方(主管部门)为企业法人的,提交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投资方(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4.企业的聘用文件法定代表人。

5.居住用相关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注:本规范适用于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出资人(主管部门)签字)。

3.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住所用途的相关文件。

◆如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辞退证明、新法定代表人的在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身份证号与更名前相同的,不需要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只需新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投资者(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提交(1)原投资者(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批准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及变更后投资者(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批准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更后的出资人(主管部门)签订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不提交转让协议)。(3)变更后投资人(主管部门)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主管部门)名称变更的,提交投资者(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名称变更后投资者(主管部门)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以上事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相应的材料提交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注:1。本规范适用于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

2.主要资格文件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中的规定。

[3]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

3.备案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盖章。

◆记录经营期限,提交投资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经营期限的文件。

◆变更报名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如采用纸质材料报名,在申请表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注:1。本规范适用于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备案申请。

2.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备案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时可以一并提交相关材料。

[4]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方(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和解散判决书,行政机关责令企业法人关闭,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被依法吊销。

3.出资人(主管部门)和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文件,或者经清算组织和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完税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必须经过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全体投资者简易注销承诺函》,提交本规范第1、6项。

3.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或者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请提交本规范第一条、第六条、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包括以不能清偿或者不能全部清偿为由作出的裁定)。

[5]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在营业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工作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如采用纸质材料报名,应在申请表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任职信息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在申请表中签字确认。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或者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注:1。本规范适用于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申请。

2.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免于提交公司章程。

[6]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相关变更证明。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因关联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关联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用途的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原负责人的免职、新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如使用纸质材料,应在申请表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所属企业法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负责人变更姓名的,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与更名前相同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只需提交新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

◆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按照相应的材料提交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文件。

◆变更注册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使用纸质材料注册,直接在申请表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交回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本规范适用于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

[7]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完税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撤销分支机构必须经过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分支机构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撤销登记的,提交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的文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全体投资者简易注销承诺函》,提交本规范第1、5项。

3.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依法免于提交注销决议、决定。免于提交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债务清理完毕的证明。

4.企业法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者强制清算程序,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和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不能清算或者不能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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