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心得,郑州发文明确国有土地收购范围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12:52:06

导读:企业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郑州发文界定国有土地征收范围的体会【大河财经立方讯】9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国有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

企业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郑州发文界定国有土地征收范围的体会

【大河财经立方讯】9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国有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市本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因实施土地空间规划,由原用途调整为其他用途的。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外,原则上应纳入征收范围。但原土地用途由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改变为其他用途的(与相邻土地合并规划的除外),且原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因改变用途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予收购。变更后划拨国有土地用途仍符合划拨方式的,不实施收购。

《通知》细化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闲置土地收回、租赁土地收购、城中村改造安置、遗留问题土地收购等五项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细化。

《通知》明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需要纳入储备土地管理的,收回土地,接收后移交土地储备管理;有偿收回需要由土地储备机构补偿的,应当根据公告制定补偿方案。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污染土地不得入库的规定,提出了土地收购前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控制和修复活动的要求。根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规定,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用地as 国有资产的相关要求。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纳入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要求和实行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按《通知》执行。

具体来说:

适应性

市内五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因实施土地空间规划需要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收购。

(一)原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

(二)原土地主要用途由非经营性用地变更为商品房、商业、旅游、娱乐等国有用地。

(三)原土地用途由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变更为其他用途,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与相邻土地合并规划的国有土地。

(五)国有划拨土地主要用途发生改变,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国有土地的。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一)国有土地收购补偿费

1.地价补偿。土地补偿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有效不动产权利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为依据,根据证书用途、使用权类型、剩余期限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约定的规划条件评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评估:

(1)未约定容积率的,按照有效执行的基准地价确定的平均容积率评估。

(2)原土地证载有两项以上用途且未约定用途比例的,按地上主要建筑物的实际建筑面积加权评估。

2.房价补偿。以房屋重置价格为基础,按照下列情况评估确定:

(1)房屋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根据登记信息评估确定。

(2)房屋未办理房地产登记,但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审批手续,并已按其规定进行建设的,按规定评估确定房屋建筑面积。

(3)房屋未登记的,由当地区政府(管委会)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待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结论后再进行评估认定。区政府(管委会)应对房屋的内容进行鉴定,包括所有人、建筑用途、面积、结构、楼龄及结论性意见。

(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根据评估确定。

3.因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按照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在被收购土地上从事生产经营的月平均净利润额;月平均净利润值根据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评估确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以整个生产经营期的纳税证明为依据评估确定;停业损失的赔偿期限因行业而异,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在收购被收购土地前已经停产、停业的,不再实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政府原因导致停产停业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确定,月平均净利润值以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停产时间为准。

4.搬迁、房屋装修、设备搬迁的总补偿费用按土地评估价与房价之和的10%计提。具体标准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搬迁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面积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确定。

(2)房屋装修:委托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设备搬迁:根据被收购土地内大型设备的拆除费用,按原设备折旧价值的15%确定。

(2)收回闲置土地的补偿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经市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按照无偿收回的程序予以收回。

经市政府批准,有偿收回土地的,以市政府批准闲置土地有偿处置方案的日期为评估基准日,根据土地证用途、使用权类型和剩余年限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地上已开工建设、经规划许可并符合质量要求的新建建(构)筑物或在建工程,按重置价格评估后给予补偿。

(三)收购租赁土地的补偿

1.承租人在取得租赁土地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和违约金。

2.由政府征收并出租给承租人的,土地无偿收回;承租人出资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划拨土地评估确定土地补偿标准。

3.租赁土地已缴纳土地租金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租赁期限未满的,按照应退还的剩余租金和产生的利息之和另行补偿(2019年8月20日前缴纳租金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此后缴纳的,按贷款市场挂牌利率计算利息);租赁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条规定执行。

租赁合同使用年限届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所有权无偿收回。

(四)除城中村改造、安置和开发以外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所有权登记在村集体组织或村组企业名下的划拨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5)遗留问题征地补偿

区政府(管委会)已实施补偿或地面建筑物已被拆除的,按下列情况给予补偿:

1.政府平台公司采取股权购买方式收购的,应当对股权购买时出具的有效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土地、房产评估价值进行审计,作为土地购买补偿的依据。

2.各区政府(管委会)已实施国有土地补偿,补偿结果经审计后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已拆除地上建筑物但未补偿的国有土地,经各区政府(管委会)确认,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可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补偿。

三。其他要求

(1)土壤污染的风险控制和修复

被收购土地依法应当进行土壤污染风险控制与修复活动的,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当事人)应当在收购前完成相关活动,在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进入土地收购储备程序。土壤污染风险控制与修复,包括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修复、风险控制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1.列入《河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与修复名录》的地块,在从名录中剔除前,不得收购储备。

2.因污染土地修复需要拆除地上建(构)筑物的,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征求土地储备机构的意见,经土地储备机构评估后,拆除地上建(构)筑物。评估结果可作为后期征地中房屋的补偿依据。

3.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当事人)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风险治理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购的土地

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土地收储的处置意见。

(3)国有企业土地收购

国有企业土地的收购,应当经国有企业出资人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后实施。

(4)省属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

省属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按照土地登记使用评估价与房屋置换价之和实施国有土地收购。土地置换收入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法律法规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收回后需要纳入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土地收回后交由土地储备机构管理。需要向土地储备机构追偿的,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补偿方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尚洁区和郑州机场地区可参照执行。郑州我市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郑铮[2011]3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郑文[2015

编辑:石坚|审核:李震|导演:万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国有资产企业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详细介绍,并郑州发文界定了国有土地征收的范围。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企业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