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主要是指,人格权主要是指哪些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21 05:05:25

导读: 名誉权”1。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客观社会评价,是良好的社会评价。 侵犯名誉权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2.侵犯名誉权的方式 (1)侮辱 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故意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2)诽谤 指人们通过语言、文字、图片等手段,传播的行为。

人格权主要是指,人格权主要是指哪些

名誉权」

1.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一种客观社会评价,而且是一种良好的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就是导致了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2.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1)侮辱。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的名誉。

(2)诽谤。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图片等方式,散布相关虚假事实,毁损他人的名誉。与侮辱不同,行为人实施诽谤行为所散布的信息为虚假事实。

(3)其他方式。如,银行、征信机构等所记载的行为人信用信息不准确,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也应当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荣誉权」

1.荣誉,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对主体在某方面的成绩或者贡献所作出的一种评价,其通常体现为主体获得有关的荣誉称号。

名誉权是主体对其客观的、积极的、一般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而荣誉权则是主体就特定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对其所进行的积极评价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2.侵害荣誉权的方式。

(1)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2)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是指行为人通过编造、扭曲事实等方式,毁损他人的荣誉。行为人并没有否定和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但通过编造事实等方式,降低有关他人荣誉的社会评价,从而构成对他人荣誉权的侵害。

3.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如果具有捏造、歪曲事实等情形,仍然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1)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4.名誉权的限制

侵害名誉权的一些违法阻却事由:

(1)合理引用,亦称为“消息来源具有权威性”。如果消息来源权威,则行为人引用已经公开的报道,并且有理由相信该报道内容真实的,该行为构成合理引用。

具有足够权威度的消息来源主要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报道或者其供新闻媒体发布的报道所载明的事实;经公安机关、其他司法机关鉴定、采信的材料所涉及的事实。

(2)公正评论。行为人就某事件或某行为予以评论(意见表达)时,如果有基本事实依据,无诽谤、侮辱行为,即使评论中存在观点片面、言语过激,一般不认定为侵权。

(3)依法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利。包括: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提出建议;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有关党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管理的干部、职工所作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消费者、大众传播媒介对产品、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所作的正当批评、评论。

|「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1.请求更正、删除不实内容。

2.查询信用评价并请求更正、删除错误信用评价。

3.请求记载荣誉称号以及更正错误荣誉称号记载。

【伍】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内容」

1.私人生活安宁,即个人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定和宁静的一种状态。私人生活安宁包括个人的日常生活安宁、通讯安宁等内容。

2.私密空间。传统意义上的私密空间主要是指个人的住宅,但在现代社会,作为隐私权客体的私密空间还包括网络空间内的个人私密空间,如,个人的邮箱、采取安全措施的微信朋友圈等空间。

3.私密活动。个人的私密活动,如,个人的日常活动、行为轨迹等,也属于隐私权的保护对象。

4.私密信息。个人的私密信息是指个人不愿意公开的私密信息,其也属于隐私权的保护对象。

虽然个人对外公开了其私人信息,但如果其仅在特定范围内公开其私人信息,他人违背个人意愿擅自扩大公开范围的,也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个人信息的特征」

1.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

2.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个人的身份。

个人信息应当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个人的身份,否则其可能属于纯粹的数据,而不再属于个人信息。所谓直接识别,是指单独从某项信息中能够识别个人的身份。所谓间接识别,是指仅依据某项信息无法单独识别个人身份,而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才能识别个人的身份。

3.个人信息同时包含精神利益与财产价值。

个人信息包含精神利益,保护个人信息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侵害个人信息,如,泄露个人信息、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等,主要是使个人遭受精神痛苦。

同时,个人信息也包含财产价值,尤其是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用价值,个人信息的利用也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保护」

隐私权在性质上属于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属于人格利益。

1.行为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上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个人不具有同意能力的,则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

(2)相关主体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公开其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从而使个人准确了解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方式。

(3)相关主体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从而使个人了解其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方式和范围等。

(4)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或者当事人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了约定,则相关主体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

3.个人享有查询并维持其个人信息准确的权利。

4.个人信息处理者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后,应当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并在法定和约定的范围内利用个人信息。如果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或者丢失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者还负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5.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区分」

1.作为隐私权客体之一的“私人信息”必须具有“私密性”;而作为个人信息(权)客体的个人信息,既可以具有私密性(如病历资料、基因信息、银行存款),也可以不具有私密性(如姓名、出生日期、手机号码)

2.作为隐私权客体之一的“私人信息”不要求具备“可识别性”;而作为个人信息(权)客体的个人信息,必须具有“可识别性”。

3.作为隐私权客体之一的“私人信息”主要体现为“人格利益”;而作为个人信息(权)客体的个人信息,体现为不分伯仲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之双重属性。

人格权主要是指,人格权主要是指哪些

生命权」

1.生命权包含如下两方面的内容

(1)一是维护生命安全。在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危及个人的生命安全时,个人有权通过正当防卫等方式,维护自身的生命安全。

(2)二是维护生命尊严。体现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个人对其生命的自我维持与自主决定。

2.生命权具有平等性。

(1)首先是指生命权的享有是平等的,即任何自然人均平等地享有生命权。

(2)生命权的平等性还体现为对生命权的保护是平等的,任何人的生命权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能为维护某人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

|「身体权」

1.依法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身体权是个人的身体为客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对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规则作出了规定,这实际上是允许个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身体。

2.维护身体完整的权利。

指个人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等的完整性。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破坏他人身体的完整性。如,强制抽取他人的血液、强制摘取他人的器官等行为,均属于破坏他人身体完整的行为,构成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如果所实施的相关手术会影响患者身体的完整性,则应当取得患者的同意,否则将构成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

3.维护行动自由的权利。

身体权既包含静态的维护权利人身体完整的权利,也包括动态的维护个人身体活动自由的权利,极大地丰富了身体权的内涵。对权利人行动自由的侵害主要体现为非法限制权利人的行动自由,即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

|「健康权」

1.维护生理健康的权利

生理健康是个人生理机能良好运转的一种状态,是健康权的重要客体。在生理健康遭受侵害的情形下,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通常是可以通过医学手段予以确定的。

2.维护心理健康的权利。

心理健康也是健康权的重要客体,是个人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若对健康权的侵害客观上需要侵害他人生理或者心理的良好状态。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保护」

1.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的及时施救义务,主要是人民警察。

2.不得强迫、欺骗、利诱权利人捐献其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自主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从事人体医学临床试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1)必须是基于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需要。

(2)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相关主体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擅自进行人体医学临床试验,造成受试者损害的,不仅构成对受试者人格权的侵害,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必须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尽到告知义务,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4.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受到严格规制

要求有关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学和科研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有利于有效规范针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维护个人的生命尊严。

5.禁止实施性骚扰行为

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暴力等行为。性骚扰行为可能侵害他人多种人格权益,如身体权、健康权等;同时,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也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构成对受害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1)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贰】姓名权、名称权

|「姓名权」

1.内容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许可他人使用姓名的权利以及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

(1)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是指个人有选择和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个人在选择自己的姓氏和名时,应当遵守《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如,权利人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签署相关的文件时,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对于权利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行为,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否则将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3)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是指权利人享有依法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4)许可他人使用姓名的权利。

(5)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正确称呼自己的姓名,不得恶意变更自己姓名的发音。

2.通过姓名权的规则对笔名、艺名、网名、译名以及姓名的简称提供保护。

|「名称权」

1.名称权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取得。

(1)法人、非法人组织取得名称权则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核准和审批才能取得名称权。

(2)名称的变更、转让等,也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2.名称权包括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

(1)名称使用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可以使用自己的名称。如,某公司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可以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

(2)名称变更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的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类型不同,其名称的变更可能需要遵守不同的法律规则。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3)名称转让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转让自己的名称时,通常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法人、非法人组织转让自己的名称后,其名称权也随之消灭,而由受让人取得相应的名称权。

(4)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

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主要发生在商业特许经营领域,其权利人许可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期间内使用其名称、商号等经营资源,并收取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除特许经营外,在代理权授予等情形下,也涉及名称的许可使用问题。

|「姓名权、名称权的保护」

禁止他人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叁】肖像权

|「性质」

肖像权中同时包含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行为人故意毁损、污化他人肖像的,可能造成权利人精神痛苦,权利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

|「肖像权的内容」

包括依法制作肖像的权利、依法使用肖像的权利、依法公开肖像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肖像的权利。

1.依法制作肖像的权利。

是指通过拍摄、绘画等方式再现个人的外在形象。权利人有权自己制作自己的肖像,也可以许可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制作肖像是肖像利用的基本前提。

2.依法使用肖像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肖像。

3.依法公开肖像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肖像,也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公开其肖像。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复制、公开其肖像的,将构成对权利人肖像权的侵害。

4.许可他人使用肖像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被许可人应当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或者超出约定的范围使用他人肖像的,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肖像权的保护」

1.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2.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应当经权利人同意。

3.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个人肖像的,应当经权利人同意。

虽然肖像作品权利人对肖像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该肖像作品的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既是对肖像作品的利用,也属于对肖像的利用,因此,应当经肖像权人同意。

|「肖像的合理使用」

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相关主体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即便未经权利人同意,也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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