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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17 18:00:26

导读: 封面新闻记者陈杨澜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京闭幕。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针对现行犯罪记录制度容易形成“一朝做贼,终身做贼”的“标签效应”,四川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刘守民建议,可以有条件地封存或消除未成年人等特定犯罪人的犯罪记录,从而帮助轻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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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陈彦霏 杨澜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京闭幕。今年全国两会,针对当下犯罪记录制度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这一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刘守民建议,有条件封存或消灭未成年人和其他特定犯罪人员犯罪记录,从而帮助轻微犯罪人员向善自新以及更好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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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民(受访者供图)

缘由:现代法制发达国家普遍做法

刘守民介绍,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多部门于2012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此建立了我国基本的犯罪记录制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或通报制度,以及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内容。

“有条件封存或消灭未成年人和其他特定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而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有关消灭、封存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试点活动,不仅取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也已有具体配套措施。” 据他介绍,2021年12月31日始,根据公安部正式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查询应出具无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

“由于犯罪记录制度是我国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各种问题和困难。”刘守民说,在他看来,目前我国犯罪记录制度面临有上位法规定不完善、司法实践具体措施不一致、轻微犯罪范围不断扩大、工作生活中犯罪记录被滥用等一系列问题。

现状:犯罪记录存在被滥用

刘守民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碍驾驶罪和高空抛物罪,之前《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身份证罪、盗用身份证罪以及代替考试罪等。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无疑已成为占比最大的犯罪类型。这些数量庞大的犯罪者在出狱后面临的融入社会问题值得关注。

此外,刘守民认为,工作生活中犯罪记录被滥用的情景也时常出现。“很多人都有体会或经历,在工作生活中,不仅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规定之外对有犯罪记录的公民基本权利作出了进一步限制,实际扩大了刑事打击面,被形容为‘刑外有刑’,而且在公民个人就业、借贷、签约、办证等环节普遍存在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的情形,人为增大了单位、公民负担和社会运行成本。”刘守民说。

建议:完善扩大轻罪记录封存范围

因此,刘守民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完善、扩大轻罪记录封存的范围。他表示,一方面可考虑在刑法中设立未成年人专章,作为特殊规定,进一步确认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和前科消灭原则;另一方面将目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封存规定扩大适用至成年人,但在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刑罚种类、所适用的刑期上与未成年人犯罪作出区别,如可规定“成年人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缓期执行的”,可将其犯罪记录纳入封存的范围。此外,刘守民还建议,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直接消灭制度和成年人轻罪记录附条件消灭制度。

同时,刘守民还认为,需要明确轻罪记录消灭的例外情形。他认为,“前科制度”是国家和社会自我防卫的需要,大多数守法公民都想与“犯罪人”隔离开来,“前科”是实现评价和区分的最简单工具。所以,社会和谐也需要各种利益的衡平。因此应明确,对构成“累犯”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不能取消其前科;对虽然是偶犯、初犯,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毒品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的,即使其被判处的刑罚符合犯罪记录消灭规定,也可由法律明确禁止消灭其犯罪记录,即不在“记录消灭”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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