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收征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征收管理的公告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收征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征收管理的公告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耕地占用(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实施办法》耕地占用(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款的征收管理,特发布有关事项。
一耕地占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有的属于耕地占用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算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批准占地面积和未批准占地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地方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现行适用税额。
2.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加150%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150%。
三。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规定,部分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一)免税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和码头;营地、训练场和试验场;军事洞穴和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和观测站,测量、导航和助航设备;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控制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二)免税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疗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服务中心等。
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包括专门为肢体、智力、视觉、听觉、语言和精神残疾者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和功能补偿,并承担康复治疗和训练、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是指为孤儿、弃儿、残疾儿童提供抚养、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包括特定的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殊教育班等。
社会救助机构是指提供寻亲、医疗、未成年人教育、离站等服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对于没有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三)免税医疗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专门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场所及配套设施。
(四)减征公路路线是指经批准的国道、省道、县乡公路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的边沟或截水沟。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二级公路的主体工程及两侧边沟或截水沟。
4.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土地用途,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时间为改变用途的当天,具体为:改变用途经批准的,纳税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天;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土地用途之日。
五、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义务发生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实际占用土地之日。
不及物动词耕地占用税实行全国统一纳税申报(见附件)。
七、耕地占用纳税人在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填写“耕地占用纳税申报表”,并根据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擅自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用土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对于第(一)项和第(二)项,纳税人提交的审批文件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纳税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代码等信息进行查询核实,不再提交材料复印件。
八、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后,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是否完整,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审核无误立即验收;当场审核,一旦发现审核问题,应更正信息或告知驳回理由。
九。耕地占用减免税实行“自行甄别、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纳税人应当对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符合耕地占用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保留以下材料: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三)铁路、公路、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减免税证明材料耕地占用。
X.纳税人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税收缴款书和完税证明;
(2)填海工程验收确认书。
十一、纳税人、建设用地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联合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建设用地应提供身份查验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纳税人应当提交税收缴款书和完税证明;
(二)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提交使用耕地符合免税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二。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收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以及
特此公告。
附件:耕地占用纳税申报表(点击“了解更多”下载)
政策解读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耕地占用(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
二、制定《公告》的指导思想
以方便纳税人理解和基层执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准确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为要求,以规范征管、优化办税流程、加强税收信息化管理为目标,以细化和明确征管措施、简化办税信息、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为目标,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在耕地占用纳税申报和征管、减征、退税等管理工作中提供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导。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示共十二条,包括耕地占用计税公式、减免税具体内容、减免税及退税、纳税申报及申报材料提交、减免税后续管理及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等。
(一)明确纳税公式,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
(2)细化减免税的具体内容,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执行。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和《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减免税的具体内容。纳税人可以通过用地项目与用地用途的比对来申请减免税,提高减免税申报的准确性,减少误判。
(3)优化纳税申报,缩短办税时间。优化申报数据项,一张申报表解决了以往需要填写多份申报的问题,节省了办税时间。
(4)简化税务信息,优化办税流程。精简纳税资料,明确减免税的纳税路径,明确减免税采取“自行甄别、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办理。
四。实施时间
该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收征收标准及耕地占用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耕地占用个税征收标准有所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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