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本 二人,合作经营项目协议书能否被视为劳动合同书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8 10:45:31

导读:合伙协议书模式二人和合作经营项目协议书能算劳动合同吗?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一起由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北京一中院改判的劳动争议案件。聂与北京某文化公司于2016年4月8日签订了《

合伙协议书模式二人和合作经营项目协议书能算劳动合同吗?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一起由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北京一中院改判的劳动争议案件。

聂与北京某文化公司于2016年4月8日签订了《合作创办茶经营项目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北京某文化公司投资茶叶项目,任命聂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负责公司的管理和运营。第二条约定,项目开工后,双方共同成立公司,聂某可享有管理股份。第三条规定利益分配:公司成立前,按照基本工资加绩效支付聂;公司成立后,按双方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由聂负责管理运营。薪酬方式:底薪+绩效+股份分红。该协议还规定了其他事项。

协议签订后,聂某到项目上班,负责中国书画艺术茶楼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接待和茶叶销售。北京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每月15日向聂汇款支付上月工资1万元。根据双方微信聊天内容,聂的工资与实际出勤天数有关。如果聂需要请假,需要向林请示批准。双方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5月6日,北京某文化公司通知聂终止合作协议。聂实际工作至2017年5月8日。之后聂以双方是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但北京某公司认为双方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1。确认双方自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5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某文化公司于2017年3月1日至5月8日向聂支付工资22758.62元;3.北京某文化公司向聂支付2016年5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3144.90元;4.北京某文化公司向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711.51元;5.驳回聂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北京某文化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一、二、四判决;第四次判决的内容被撤销;驳回聂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两个法院的判决书可以看出,均支持聂某与北京某文化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对证据和事实的分析:1。北京某文化公司聘请聂某为项目经理,负责运营管理,每月报酬为底薪加绩效;第二,每月按时发工资,工资的多少和出勤天数有关;3.微信聊天显示,聂的请假和工作安排由北京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领导和管理。不同的是,北京一中院不支持聂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如何确定本案中“合作社设立茶经营项目协议书”的内容和性质是关键。如果认为这个协议只是合作而不等于劳动合同,就应该支持双方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如果可以认定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再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从协议名称来看,这份协议明显是一份项目合作协议,但从内容来看,主要是指聂某担任项目经理,工作期间报酬的构成。虽然它不具备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所有条款,但核心条款和含义还是有的。因此,北京一中院最终改判,将协议书涉案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驳回聂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对了,合作协议的特点:共同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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