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详细介绍一下,总公司中标。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总公司中标。当地分公司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签合同吗?签订合同后,能否委托当地分公司履行合同?回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
详细介绍一下,总公司中标。
问题: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总公司中标。当地分公司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签合同吗?签订合同后,能否委托当地分公司履行合同?
回答: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是一个很少见的词,但却是一个很大的词,是指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对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实质性内容进行任何变更,包括投标人的主体。这里的采购文件既包括采购人发出的采购文件,也包括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所以总公司如果中标,只能自己签约,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约。简单来说就是“谁投标,谁签约”。投标文件上谁签字盖章,合同上也要谁签字盖章,说白了,投标文件与合同的公司名称要保持一致。总公司签订合同后,可以委托当地分公司履行合同吗?
《民法》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这里的分公司是分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分公司实际上是总公司的内部机构。因此,总公司中标并指派公司内部某个部门(包括分公司)履行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其实也要看招标文件有没有限制。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合同的履行不能由分公司履行”,那么总公司将投标并中标,即表示其认可了此类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不能由分公司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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