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5 19:30:09

导读: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取消,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和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郭图资发[2002]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取消,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和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郭图资发[2002]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和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地热和矿泉水资源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和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和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发〔1998〕14号)明确地热(含地热水,下同)和矿泉水的管理职责分工,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商业企事业单位宣传,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严格依法办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52、150、240、241号), 以及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的批复》(国发函[1994]67号)和《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的批复》(国发函[1995]60号)的规定,地热和矿泉水都是矿产资源,都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独立矿种。 因此,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管理和矿产资源的征收管理补偿费必须受《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管辖。

勘探、开采地热和矿泉水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241号)的有关规定,勘查开采地热和矿泉水必须缴纳费用,依法办理勘查开采登记手续,取得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才能成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采矿所依据的储量必须经过有资质单位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矿泉水资源的保护。

矿泉水是一种直接关系到人们饮用健康的矿物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矿泉水资源的勘查、评价、开发、年检和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95)做好矿泉水的动态监测,特别是做好矿泉水水源的年检工作。年检不合格和拒不参加年检的单位,取消其采矿资格。

地热资源是宝贵的矿产资源,是重要的清洁能源之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加强地热资源的勘查和评价,加强地热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严格按照地热井审批、建设和年审程序,开展/[

国土资源部

2002年12月19日

总结:以上内容是关于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矿产资源补偿费 levy 管理规定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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