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条最简单写法范本,2022年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7 18: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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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款个人借条最简单写法车型

经常有人问怎么打借条。本文分享民间借贷最新借条模式及司法解释,供普法研究参考:

借款单(模板)

购买房产/汽车/装修/商务/日常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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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利率借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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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还本付息。

逾期的,按当期处理。

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LPR)的四倍

支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贷款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向违约方追偿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上注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可以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和法院诉讼文书的地址。因指定地址错误或者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而导致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书未被实际接收或者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书的退回日视为送达日。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借款人微信号:

月球

太阳

附件: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涉及担保人:

《民法典》第686条延续了《担保法》对担保方式的分类,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本法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按照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二款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根据原《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两种担保最大的区别在于担保人是否享受。

诉前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

律师提醒:写借条时,要写明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即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来源:民法典普及,仅供参考。

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

本司法解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为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27个民事司法解释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发放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中发生的纠纷。

,

这项规定不适用。

文章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持有欠条的一方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事实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

借款人与贷款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确定的,

接受货币的地方就是合同履行的地方。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公安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但与非法集资等犯罪事实不一致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贷款人起诉请求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

(1)如果以现金支付,当借款人收到贷款时;

(2)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方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之日起;

(4)贷款人将特定资金账户的控制权授权给借款人的,在借款人取得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时;

(5)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且实际履行完毕时。

第十条

除《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目的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XI

或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以贷款形式向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不存在《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如果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民间借贷合同当然不是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保证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a)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用于放贷;

(二)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

原告依据借条、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本法律关系提起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纠纷不是由民间借贷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本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以借条、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借款已经偿还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人的防卫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且能够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数额、给付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本地或者区际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

原告仅以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借款行为、借款数额、付款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能确认,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借贷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

(二)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贷款人无法提交债权凭证或提交的债权凭证可能是伪造的;

(4)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的;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陈述不清或前后矛盾的;

(6)双方对借款事实无争议或者抗辩明显不符合常识的;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其他债权人提出的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其他纠纷当事人存在低价转让财产情形的;

(九)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的;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

如果发现是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人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借据、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名、盖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或贷款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双方通过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的提供方只是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贷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贷款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物品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的。贷款人请求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贷款人请求单位和个人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庭审情况变更诉讼请求。

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清偿债务。借款人或贷款人有权要求退还或补偿拍卖价款与应偿还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利息约定的,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4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收据、收据、借据等债务凭证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结清前期贷款本息后,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并补发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可以将补发的债权凭证中载明的金额确认为后期贷款本金。超额利息部分不应确认为逾期贷款本金。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数,乘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本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没有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贷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和借款人已经同意

逾期利率

,又答应了。

罚金

或其他费用,贷款人可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

一起求婚

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还款,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2020年8月20日至归还贷款之日的利息部分,起诉时适用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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