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8大领域!45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在这里正式施行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5 21:08:58

导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8个字段!45项!非行政强制措施项目清单在这里正式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不予实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8个字段!45项!非行政强制措施项目清单在这里正式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所,各区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办公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完善包容审慎的市场监管机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市局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予以通知。

一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符合《清单》(八)至(四十一)规定的情形,同时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结合情况综合判断。发现情节不明显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符合清单第(42)至(45)项规定的情况。但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被毁损,避免危害,控制危险的扩大,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不予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一、下列情形,不得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强制措施的范围和种类,不得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不得查封、扣押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六)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赡养人的生活必需品;

(七)其他国家机关已经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

二、市场监管领域的下列违法行为,情节明显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八)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且该行为属于不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依法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无照经营行为的;

(九)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明知经营者开展前款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仍提供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等条件的;

(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嫌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十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但专利有效的;

(十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但内容能够使消费者识别为广告的;

(十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

(十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但广告内容不违法的;

(十五)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的;

(十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的。,或通过电子信息向他们发送广告;

(十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八)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十九)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管理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二十)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二十一)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十二)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二十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十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工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六)食品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销售食品,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未定期提交自检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十八)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九)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但产品合格的;

(三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如实记录、保存相关凭证,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对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审查许可,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撕毁或者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或者未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保存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三)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四)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企业和使用者未及时对医疗器械进行注册、核查或者备案,存在一般错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完整,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五)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相关信息,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备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六)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未及时登记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存在一般错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完整,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七)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直销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直销员业务培训,或者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八)直销员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九)直销企业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十)直销企业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完善的退换货制度,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十一)直销企业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和披露信息,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下列非强制措施能够达到市场监督管理目的的,可以不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十二)为防止证据毁损,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不得查封、扣押证据;

(43)收集、固定证据,采取抽样取证、提取副本、影印件或者笔录,或者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设备等手段能够收集、固定证据的,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收集、固定证据;

(四十四)依法可以采取召回措施处置的涉案产品,当事人主动或者在责令限期内召回的,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涉案产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十五)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缺陷,生产经营者拟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继续销售,能够确保食品安全的,可以不查封、扣押该食品、食品添加剂。

解读“不予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政策

2022年4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不予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石喻监发〔2022〕33号)(以下简称《清单》)。为了更好地执行该清单,现解释如下:

首先,介绍背景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说服教育、说服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再次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部署将重庆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之一,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探索新的柔性监管方式,建立不予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二、目的和意义

行政措施事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权,是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大的执法手段之一。将不通过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可以大大降低对市场主体的冲击,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同时,建立和完善了新的柔性监督方式,可以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有效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配方基础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经营环境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管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

四。主要内容

《清单》提出了3大类45项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涉及广告、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直销等8个市场监管领域。

(一)依法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清单明确了特定情况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用品等。

(二)情节明显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无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清单》认定了34种情节明显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免除行政强制措施。比如广告中没有注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但专利有效。

(三)可以通过非强制手段达到市场监督管理目的的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清单规定了可以通过非强制手段实现市场监督管理的四种情形,如为防止证据被毁损,可以通过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实现证据保全,或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继续销售,保障食品安全等。

动词 (verb的缩写)适用条件

第一,是基本条件,即某些事项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能够自行或者在责令的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第二,特殊条件。有些情况是有特定条件的,比如没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但是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

不及物动词应用原则

一是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是在执法实践中,符合清单第(八)项至第(四十一)项,同时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综合判断。情节不明显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3.它符合清单的第(42)至(45)项。但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控制危险的扩大,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七。实施时间

该清单将于2022年4月2日生效。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审计|于成龙·张丽娟

编辑|黄媛媛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与数字出版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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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八个字段!45项!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正式实施的详细介绍在这里,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所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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