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5 15:00:29

导读:判决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裁判要点]1.上诉利益是当事人通过上诉获得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是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是否成立的基本要素。没有

判决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裁判要点]

1.上诉利益是当事人通过上诉获得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是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是否成立的基本要素。没有上诉利益的,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已经受理的,应当予以驳回。2.原告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诉讼经审理驳回原告。被告对该裁定提出上诉,因裁定主文未损害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具有上诉利益;被告的上诉请求法院“审理此案”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原则。因此,被告的上诉请求缺乏救济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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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院

民事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2022)法释字第3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太原海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7号白云宾馆2楼1号。

法定代理人

: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东辉,北京法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田阳,北京法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侯睿,这家公司的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太原华泰医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创新街3号2号楼。

法定代理人

:公司董事长杨士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新正,陕西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冲,陕西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原海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华泰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医院)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初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印房地产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后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请求撤销(2019)晋民初2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

华泰医院辩称,原审法院将本案界定为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正确。目前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在政府部门通知当事人改变土地用途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合同的效力才能最终确认。

华泰医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或终止2008年2月23日签订的《山西华泰医院有限公司与太原海印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泰医院项目B区、C区的参与协议》(以下简称《参与协议》)中的丙部分(乙部分已解除)。依法责令海印房地产公司向华泰医院支付违约金4000万元。依法责令华泰医院与海印房地产公司共同成立清算组,处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财产返还事宜。如果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他们应分别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原裁定,华泰医院于2008年以出让公共建筑(医疗卫生服务)用地的方式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规划批文由医疗办公区A、行政科研区B、后勤公寓区c三部分组成,2008年2月23日,甲方华泰医院与乙方海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参展协议》 其中第二条约定参赛项目土地使用性质为出让土地,该片土地使用权现为甲方第四条参赛费用约定: (一)双方约定A区由甲方建设、管理、经营,B区、C区由乙方以住宅形式建设、销售,乙方自负盈亏,与甲方无关; (3)参建费的支付方式为: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2亿元;2008年4月1日具备开工条件,乙方自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每月支付甲方人民币3000万元;剩余工程费用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并在乙方施工完毕后移交给甲方选定的物业公司,由甲方组织验收,相关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并按照房产证确定的面积在一个月内交付给甲方。第五条甲方承担下列费用: (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2)单体建筑设计审批费用;(3)政府部门在建设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四)市政府配套费用;(5)施工招标费;(6)具备施工条件的三通一平费用;(7)承担本协议未约定的费用。第六条乙方应承担以下费用:(1)从施工到竣工验收的施工费和水电使用费;(2)销售、宣传、设施和人工成本;(3)办理产权证时发生的税费;(4)建设监理费;(5)土地变更为乙方土地时产生的税费;(6)B区、C区园区配套建设费用;(7)居民应缴纳的配套费。第八条销售: (一)乙方负责以甲方职工集资建房的名义进行销售,甲方不得干预销售的时间、价格和方式;(3)甲方授权乙方在销售中使用其名称,并提供一切手续;(4)甲方在竣工报告出具后三个月内完成产权证,乙方负责小产权证,乙方提供施工等必要手续。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按本协议向甲方支付的第一笔4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双方履行本协议的违约金;(2)如甲方未能在2008年6月1日前完成开工手续,导致乙方无法开工,或施工中有关部门因手续问题责令乙方停工三个月,或乙方参与的单体建筑建至主体顶部,因手续问题无法销售, 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应赔偿乙方4000万元作为违约金,乙方也有权在得到赔偿后继续履行本协议; (3)如乙方施工后解除协议,或因资金问题停工六个月,或未能以甲方整体竣工时间验收工程,乙方应赔偿甲方4000万元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协议。从签订参展协议至2012年1月,海印房地产公司向华泰医院支付土地参展费用344,203,787元。

2013年C区1、2、3号楼竣工,共500多套房子;b座4号楼、5号楼已进行部分基础施工,2013年至2014年期间,海印房地产公司根据参建协议,销售“华泰御景湾”房地产项目房屋300余套。2015年8月9日,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执法局对涉案的“华泰御景湾”项目向华泰医院下达了处罚通知书,并查封了c区剩余的200套房屋,截至原裁定作出时,涉案项目仍在查封中。

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华泰医院提交了本案C区土地使用性质由医疗卫生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的方案,该方案由太原市综改区规划局于2020年12月10日公示。以及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2019〕25号《太原市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实施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3号《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意见》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2020〕4号《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在上述文件中指出,擅自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到位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进行登记。 在原裁定作出前,双方均未向太原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及补交土地出让金。

原裁定认为,涉案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建筑(医疗卫生),土地使用权为华泰医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参展协议,海印房地产公司投资建设和销售B区和C区,并向华泰医院支付参展费用。华泰医院将B区、C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海印房地产公司名下等。可见,双方协议的本质目的是共同开发房地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要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的。本案参与协议涉及的B区和C区行政审批规划为行政科研区和后勤公寓区。双方在该区域共同开发建设“华泰御景湾”房地产项目并出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至今仍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封。双方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认为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支持各自诉讼请求。从本案事实来看,双方签订的参与协议和共同开发建设的“华泰御景湾”项目目前并不合法。在此基础上,双方利益处于非法状态。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决定驳回双方各自的诉讼请求。当被诉利益合法且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时,双方可以再次主张。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法院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太原华泰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庭审中,海印房地产公司提交了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清障行动”信息公开发布系统的公证书。该网页显示,涉案项目“华泰御景湾”已纳入“清障行动”范围,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现已具备办证条件。

法院认为:

华泰医院请求解散诉讼涉及《参展协议》C区,海印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裁定驳回华泰医院的诉讼。海印房地产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对该判决提起上诉,不享有上诉利益。

上诉利益是当事人通过上诉获得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是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是否成立的基本要素。没有上诉利益的,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已经受理的,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查,首先,海印房地产公司对驳回原告华泰医院诉讼的原审裁定提出上诉。

裁决的主要文本没有损害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其次,

原审裁定已驳回原告华泰医院的起诉,海印房地产公司作为原审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有违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原则。

因此,海印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救济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海印房地产公司的上诉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最终裁决。

冯文生法官

曾宏伟法官

于萌法官

2022年3月29日

向王新田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助理侯

书记员史

来源:民事审判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判决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以及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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