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讲就懂:“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啥区别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4 12:17:12

导读:什么是区别,一讲就懂:没有一般担保和区别担保的“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前言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大量发生,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层出不穷。太多的当事人不知

什么是区别,一讲就懂:没有一般担保和区别担保的“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前言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大量发生,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层出不穷。太多的当事人不知道、不关心、不重视自己的保障权利和义务。结果最后陷入困境,不得不替别人还债。这里以保证期间为主要线索来说说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般担保

一般保证期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

该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法律对其期间有严格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无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还是法定的保证期间,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就形成了保证人的责任,就转化为保证的债务。

被担保债务的期间属于诉讼时效,债权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后,被担保债务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

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属于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或者仲裁前,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有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书面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有重大困难,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国外、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到期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疏忽行使权利,致使财产无法执行的,保证人可以以保证人提供的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请求人民法院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请求,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时,保证责任转为保证债务。这里的期间包括几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间;此时视为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即自自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的,应当视为6个月;

三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2年的,从其约定;

第四,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至2年,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的,应当认定为无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前,保证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给我一个栗子

甲向乙借款6万元,丙为担保人。

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丙方在担保人处签字。根据这种情况,甲、乙、丙三方没有约定是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丙方一般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且,本案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

则甲方应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6年4月1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说白了就是向C索赔,对C说因为B没有还钱,你要替B还钱,你要承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甲方向丙方的这一次权利主张很关键,要求时间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并保留丙方在此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据。

如果甲方在此期间没有向丙方主张权利,而是在2016年11月起诉了乙方和丙方,那么丙方可以以甲方没有主张权利和保证期间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此时,甲方要求丙方承担责任,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如果甲、乙、丙三方同意,丙方说我承担总担保,如果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我再次承担担保责任。总担保中,该笔借款也于2016年3月31日到期,甲方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乙方、丙方诉至法院或根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在此期间,若甲方仅向丙方主张权利,而未向法院起诉或仲裁,丙方仍可以“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为由进行抗辩。

▌:我们再来一张图表,让它更清楚些。

▌一句话教你辨别

(一)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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