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到底怎么计算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3 12: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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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演出期间债务利息计算器和延迟演出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性能延迟债务利息

怎么算?

性能延迟债务利息

结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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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

延迟履行期内债务利息的构成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法律依据

01

主张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双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滞纳金”。

双重支付延迟期的构成债务利息

0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双倍给付债务利息的迟延履行期间的构成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双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关于双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迟延履行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后,

双倍延期付款债务

如何计算利息

03

根据《迟延履行解释债务利息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k1。根据本解释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利息的两种计算方法如下:

一般债务利息期间为迟延履行期间,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能确定利息款项的,不予计算。

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债务利息=债务。

延期履行期间的计算基数为债务利息的两倍。

04

2014年8月1日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为债务利息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以外的双倍部分款项。[第一条对迟延履行的解释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以后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不包括一般债务利息。

双倍延期付款债务

利息计算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05

双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从每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处理规范第一百五十六条】

翻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期和通用债务利息的引用适用。

①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多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之日。

②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分配提取之日。

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或者以实物抵债被执行人财产的,计算至交易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变更被执行人财产价格的,计算至财产变更完毕之日。

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完成一般债务利息计算的,参照本条前两款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确定。《人民法院处理执行案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双倍扣除缴费年限的债务利息部分。

06

因审查生效法律文书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和因再审而暂缓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双倍部分债务利息。

另外,双倍给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的起止日期与裁判文书生效时间有关。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5日〔1996〕京法证字第199号〕关于天津高院二审判决在二审期间维持原判的案件如何计算的批复,最高法院法官的观点是,一审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应为二审法律文书送达之日,不应追溯到一审判决,因为一审内容在二审判决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时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第十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宣布判决、宣布裁定或者达成最后一方调解的日期为结案时间。需要委托判决、送达的,受委托判决、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授权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还本付息顺序

07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款项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时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债务利息延期履约期间可以适用外币和贷款基准利率吗?

外币支付双倍部分的计算方法债务利息

01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支付外币的,执行期间外币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每日1.75%计算,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双份债务利息以人民币计算的,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设定为人民币后再计算。

外币折算或套期保值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中间价计算。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当日境内银行对该外币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按照该外币在境内银行与国际外汇市场的汇率和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计算。【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六十条】

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的应用

02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如下:

(1)根据未履行期的长短确定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不足6个月的,适用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约期超过6个月未超过1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贷款基准利率;未履约期超过1年未超过3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至3年(含3年)贷款基准利率;未履约期超过3年未超过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至5年(含5年)贷款基准利率;不履行期在5年以上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

(2)如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则根据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三)未履行期超过一年的,每满一年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

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期付款有什么区别?

不同的执行目标

01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目标财产,支付义务的金额易于计算。所以立法中对债务利息也有明确的规定。延期付款是针对行为的,即不是钱债务。

不同的适用条款

02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放在同一条中,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对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是不同的,都是针对/[/k1/。

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具有经济补偿和司法救济,而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则具有经济惩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即双倍部分债务 =债务。至于非货币债务的迟延支付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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