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城固法院:车主未买交强险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1 20:52:45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城固法院:车主没有买交强险。近日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车主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1年6月,被告驾驶未投保的小型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

详细介绍一下,城固法院:车主没有买交强险。

近日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车主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6月,被告驾驶未投保的小型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后方同方向行驶的原告龚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出院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原告知被告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强制保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被告答复原告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强制保险,原告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法官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他人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就赔偿范围而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双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受害人。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坏,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出强制保险的部分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责任承担。同时,当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时,被保险车辆和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故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属于原告车辆保险强制保险的赔偿内容。这起交通事故经城固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龚某负次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部责任,被告承担交强险范围外70%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当事人请求被保险人和侵权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的解释:

1.被保险车辆和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对象,因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人(被保险人)实际管理和控制着车辆的行驶,是事故车辆行驶风险的实际始作俑者。驾驶人应当对该风险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是由交通事故保险人代替司机履行赔偿义务。因此,被保险人不能对自己进行赔偿。

2.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按照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投保强制保险的,将面临强制保险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每一辆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履行保险和强制保险的义务。

作者:雷刚,白若莎

编辑:王晨蔚

编辑:翟

主编: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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