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详细介绍一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详细介绍一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13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2014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9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公告
现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条款5.0.8和6.0.6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 50300-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1日
序
本标准依据《关于印发:通知的要求》(建标[2007]125号)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 50300-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的修订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最终定稿。
本标准分为6章和8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般原则、术语、基本规定、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当要求增加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和检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特殊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的最小抽样数量;
4.增加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如铝合金结构、地源热泵系统等;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等子项目中的子项目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正态检验的主次抽样判断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与单位工程验收的要求;
9.当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物检验或抽样检验;
10增加验收的检验批应具备现场验收检验原始记录的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注的条款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和解释,具体技术内容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电子邮箱:GB 50300 @ 163.com),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中国新兴(集团)公司
北京建设监理协会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深圳市科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宝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建筑科学研究院
控股金融街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狄陶莉(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李从孝李张张金勋林文秀罗璇袁新平高新静葛兴杰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张昌旭、、李明安、、宋、顾海欢、何先娟、霍、张、孙、肖家元、傅次英、卢戈、王清辉、付建华。
1一般原则
1.0.1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是建筑工程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标准
1.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个术语
2.0.1 /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检查检验
测量、检验和测试被检物品的特性和性能,并将结果与标准中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物品的各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3进场检验的现场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进行检验,确认其质量、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2.0.4见证检查证据测试
在项目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样品,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复试重复测试
在材料、设备等之后。进入施工现场,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验证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取样送试验室检验。
2.0.6检验批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一起进行抽样检验,组成一定数量的样品。
验收验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审查技术文件,并根据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书面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2.0.8主控项目的主导项目
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一般项目
主要控制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取样方案
抽样数量和方法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确定。
按属性计数检验
一种检验方法,通过确定样本中不合格个体的数量来确定样本的总体质量。
2.0.12计量检验按变量检验
根据抽样样本的检验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估计值,判断或评价总体质量的一种检验方法。
2.0.13佣金误判概率
合格批次被判定为不合格批次的概率,即合格批次被拒绝的概率,用a表示。
误判的概率
不合格批次被判定为合格批次的概率,即不合格批次被错误接收的概率,用β表示。
2.0.15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反映的项目的外部质量和功能状态。
修理修理
修复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零件所采取的措施。
返工重做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零部件进行更换、重新生产、重新建造等措施。
3基本条款
3.0.1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等级评定制度。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可根据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记录。3.0.2如果未进行监理建筑工程,则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所涉及的监理职责。
3 . 0 . 3[/K2/]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工程对使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件、器具、设备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功能的重要材料和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查,并做好记录;
3监理单位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0.4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根据相关专业验收规范适当调整抽样复验和试验的次数。调整后的抽样复验和试验计划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查确认。
1在同一工程中,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一品种、规格、批次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同一工程中用于多个单位工程的;
在同一个项目中,同一个抽样对象的已有检验结果可以重复使用。
3.0.5当专业验收规范未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做出相应规定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特殊验收要求,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与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3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场或施工时,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和检验;
5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前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3.0.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符合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0.8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从下列抽样方案中选择:
1.测量、计数或测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两种、两种或多种抽样方案;
3.对于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单快捷的检验方法时,应选择所有的检验方案;
4.根据生产控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采用调整后的抽样方案;
5 .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抽样方案。
3.0.9检验批的抽样样品应随机抽取,以满足均匀分布和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3.0.9的要求。
个别明显不合格的可不列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并记录处理情况,重新验收。
表3.0.9检验批的最小抽样数量
3.0.10测量抽样的误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主要控制项目:合格质量等级对应的α和β不得超过5%;
2一般项目:合格质量水平对应的α和β分别不得超过5%和10%。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分部
4.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4.0.2单位工程应按以下原则划分:
1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单位工程;
2对于大型单位工程,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可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1 .可根据专业性质和工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复杂时,可根据材料类型、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和类别将分部工程分成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和设备类别进行分类。
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要求,按工程量、楼层、施工区段和变形缝划分。
4.0.6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7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涉及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施工单位可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4.0.8室外工程可根据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按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为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质量抽检合格。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率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不应有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可根据本标准附录D判断正态检验的一次抽样和二次抽样;
3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5.0.2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应合格;
2所包括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包括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包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如下方式填写: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填写,填写时应提供现场验收的原始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填写。
5.0.6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已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符合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证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以验收;
4当修复或加固后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和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咨询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5.0.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当部分数据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物检验或抽样检测。
5.0.8经修复或加固后,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6.0.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检员和专业工长对检验批进行验收。6.0.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6.0.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主体结构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设计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
6.0.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对承包工程进行自检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商应完成分包项目的质量控制资料并移交给总承包商。
6.0.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质量预验收。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时间表:
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附录,见下图(略)
总结:以上内容是详细介绍一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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