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来介绍一下天津市宝坻区夏农食品经营部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经营不合格食盐(晋食监罚字[2022]第126号)的案例。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夏农食
我来介绍一下天津市宝坻区夏农食品经营部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经营不合格食盐(晋食监罚字[2022]第126号)的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夏农食品经营部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经营不符合食盐补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规定的天津市宝坻区案(晋食监知止罚〔2022〕126号
行政处罚决定
津市监执法罚〔2022〕126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夏农食品经营部
资质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7HWRC39
地址:天津市裕华街农产品批发市场北1号宝坻区
操作员:石*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2022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客户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客户仓库内发现三种食用碘盐,分别为:鹿井精制盐7000袋(规格:400g/袋)、鲁花海藻碘盐21500袋(规格:400g/袋)、鹿井精制食用盐(规格:25KG/袋),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三种食盐产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经调查查明的事实:经查,上述三种食用碘盐均为当事人购买用于销售的产品。2022年8月14日,当事人以20元/件(0.4元/袋)的价格从山东岱岳盐业有限公司购买鲁井精盐160件(规格:400克/袋)(每件50袋,共计8000袋),共计3200元;以13元/袋的价格购买了200袋鹿井精制食用盐(规格:25KG/袋),共计2600元。2022年8月15日,当事人从天津市路畅汉沽盐场有限公司购买鲁花海藻碘盐(精盐)(规格:400克/袋)440件,价格45元/件(0.9元/袋),共计19800元。截至8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按0.5元/袋的销售价格销售1000袋鹿井精盐(规格:400克/袋),共计500元;以15元/袋的销售价格销售27袋鹿井精制食用盐(规格:25KG/袋),共计405元;销售芦苇海藻碘盐(精盐)(规格:400g/袋)500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共500元。在购买上述三种食盐产品时,当事人只索要了资质文件和发票,并没有查看产品的碘含量范围。上述三种食盐产品外包装标签碘含量均为(18-33)mg/kg,与天津市中碘盐碘含量标准值(21-39mg/kg)不符。经计算,本案货物价值29000元,违法所得204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产品照片、询问笔录;3.进销存统计表、进货票据、进货产品合格证明、货值和违法所得计算表;4.召回计划、公告及召回说明;5.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2022年9月15日,我委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食监罚告字[2022]第325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意见。
该委员会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对进货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条例》;不符合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操作,违反《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碘含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按规定提供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和《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购买食品时, 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碘缺乏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碘含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碘缺乏地区食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按规定提供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和《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依法执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操作不符合食盐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盐产品价值1.5倍罚款4.35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4元,罚款共计43704元;
3.没收非法经营的鹿井精盐7000袋(规格:400克/袋)、鲁花海藻碘盐21500袋(规格:400克/袋)、鹿井精制食用盐173袋(规格:25公斤/袋);
4.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公共网点,如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缴纳罚款(罚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处以罚款金额3%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盖章)
2022年9月23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天津市宝坻区夏农食品经营部未履行进货查验、经营不合格食盐(晋食监罚字[2022]第126号)一案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天津市市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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