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适用于,关于终止招标的分享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0 13:40:02

导读:评标委员会的临时规定和评标方法适用于,关于终止招募标的分享终止招聘标的在招标过程中,除非有正当理由,招标人不得在招标程序开始后擅自终止招标。常见的投标终止情况包括:1.

评标委员会的临时规定和评标方法适用于,关于终止招募标的分享

终止招聘标的

在招标过程中,除非有正当理由,招标人不得在招标程序开始后擅自终止招标。常见的投标终止情况包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1]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2]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但如遇不可抗力,招标人可终止投标标的。

2.因非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项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如规划变更、用地性质变更、审批变更等。,导致招标终止。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终止原招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缺少三个有效投标而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即终止原招标。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标的项目,因招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终止的。[/k2/]。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发现有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如果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终止招聘标的程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终止招标的程序标的。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需要及时发出终止招标通知。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得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被邀请或者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终止招标时,如果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已经售出或者投标保证金已经收取,招标人还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擅自终止雇佣关系的法律后果标的

(1)行政责任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因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而无法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民事责任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和投标方都要做一定的准备,并为此付出相应的成本。从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到中标人签订合同,整个招标活动处于合同签订阶段。因擅自终止招标导致招标人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赔偿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基本情况:2015年4月22日,A公司在某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对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各部分的装修控制价、设计费控制价和建筑安装费。B公司参与了投标,并交纳了保证金。2015年4月15日,案外人B公司与案外人C公司签订了某项目的设计装修合同,将该招标项目的室内设计委托给C公司,2015年5月23日,案外人C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一份“收条”,载明于今日收到B公司设计费480158元。

2016年4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关于取消……招标项目的函》,称“我公司招标项目已于2015年4月22日在某市招标服务中心公开招标。经过专家评审,贵公司是第一中标候选人。由于种种原因,该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投标保证金也未退还。目前,我公司拟暂停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对该项目的投资开发成本进行全面清算。因此,我司决定取消本次招标项目,请在收到本函后10个工作日内与我司协商解决相关后续事宜。”B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提出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A公司,并要求赔偿B公司因投标而造成的实际损失..A公司不赔偿,B公司起诉到法院。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

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过失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本案中,甲公司确认乙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未向乙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也未与乙公司订立书面合同,存在缔约过错。A公司终止招标项目的原因是政府规划调整,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和理论解释,不可抗力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干旱、洪水、海啸、地震、台风等;二是社会原因导致的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暴乱等。

本案中,甲公司涉及项目用地938.701亩,某市国土局先后于2012年11月、2013年12月、2015年9月对涉案土地部分进行了支付。该宗地尚余626.969亩,涉案商业楼装修招标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该商业楼在装修招标前已竣工。政府征用部分土地不影响涉案商业建筑的装修性能。另外,涉案项目的总体建设方案是否改变A公司的自主行为,不属于政府行为。即使有某市国土局规划调整的原因,也是第三方行为导致,不能成为涉案项目招投标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故对甲公司因政府规划调整抗辩属于不可抗力的意见不予采信。

二。关于损害赔偿

(1)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甲公司终止涉案工程的施工,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B公司为合同的成立乃至履行做了各种准备。但由于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公司收取的费用应当返还。

(2)B公司因此遭受的利益损失。法院认为,甲公司出具的《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所需材料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等全部工程内容。,并明确约定设计费不超过20万元。B公司中标后与外人签订设计装修合同进行投标和履约,支付一定费用,属于可靠利益的损失。乙公司设计装修合同约定涉案设计装修工程室内设计费480158元。一审法院在查明B公司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判令A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设计费19.58万元赔偿北京金港公司损失19.58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甲公司认为19.58万元是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而非信赖利益损失的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海南儋州东坡雅居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20)琼97民中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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