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最新,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4 19:09:08

导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条例最新,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治安安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条例最新,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治安安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工作、生产、管理、教学、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文章

内部治安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安全工作治安应突出保护本单位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利益、财产安全或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文章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各单位的内部治安安全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和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治安安全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治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行业、系统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治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解决内治安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安内部治安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治安内部治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内部治安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重点保卫单位应当设立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内部治安安全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安全制度、措施和必要的防范设施;

(2)检查单位范围内治安的治安情况,保护重要部位,及时排查治安的隐患;

(3) 治安及时处理单位范围内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治安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工作、生产、管理、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章、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的使用、保管、储存和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内部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 治安预防教育和培训制度;

(6)单位内部治安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安全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

(八)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9)其他相关治安保障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安全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内部治安保安人员应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安业务、技能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安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文章XI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落实单位内部治安安全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物品和车辆;

(3)在单位内部进行治安预防性巡视检查,建立巡视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案件,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置;

(5)监督实施本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遵守单位内部治安安全制度。

第十三条

全国或本地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为治安安全保卫重点单位。治安重点保卫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3) R&D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和金融机构;

(五)大型能源电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气、热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业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馆;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障重点的单位。

治安重点保卫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治安和治安对重点保卫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重点保卫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重要部位治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治安重点保卫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内部应急处置预案治安,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治安治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和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重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和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2)检查指导本单位内部治安安全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或治安规定的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3)接到单位内部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案件报警后,及时报警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治安的安保人员因履行治安的安保职责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残和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单位逾期不改正,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安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单位有权责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安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于故意或重大侵权行为的治安保安人员,本单位将予以处罚。治安保安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损失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内部治安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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