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建设工程质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第138号最高法:建设工程场内法理学是法律的灵魂。—法国谚语建设工程与普通产品不同,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极大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保
建设工程质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第138号最高法:建设工程场内
法理学是法律的灵魂。
—法国谚语
建设工程与普通产品不同,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极大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我国法律建立了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两项制度。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实践中两种制度容易混淆。明确“两金”的定义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期,我们选取了最高法院的一个典型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下面,我们就来分享一下,希望能对你有所启发。
案例简介
一,
2009年7月,六安树脂公司向中化第四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潞安20万吨/年聚氯乙烯和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ⅱ标)由潞安树脂公司承包,中化第四建筑公司承建。双方于2009年8月正式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
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单位预留工程总价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根据工程质量返还质量保证金。另外,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规定了工程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
第三,
2013年8月,中化四建公司向六安树脂公司工程部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同年12月,向六安树脂公司发出书面文件,称中化第四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六安树脂公司和中化四建公司均盖章确认。
四,
事后,双方因质量保证金纠纷诉至法院,六安树脂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质量保证金的10%。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安树脂公司的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本案质物保证金应当在返还期限届满后返还。
动词 (verb的缩写)认为保修期制度与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制度不是同一个法律制度。六安树脂公司根据保修期的相关规定确定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质量保证金返还后,不影响涉案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向中化第四建筑公司主张保修的权利。六安树脂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核心观点
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是两个独立的体系,其对应的法律性质、期限和义务是不同的,不应混淆。质量保证金对应的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金对应的质量保修期属于约定期间,应严格区分法律对期间起算、期间长短、资金预留、责任承担的不同限制。
实用分析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的资金,是一种资金担保。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在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支付或预留的用于修复已建工程质量问题的资金。2004年,财政部和原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首次使用了“工程质量保修(保修)金”的概念,使得实践中普遍认为“两个金”是同一个概念。但2016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证金明确区分,正式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体系。质量保证金是对项目本身质量的保障,而质量保修金则倾向于长期维持项目。如果把项目比作一般商品,质量保证金的对象是产品本身的质量,质量保修金是为了保障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质量保证金对应缺陷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对应保修责任。法律已经明确发包人可以提前预留质量保证金,但现有法律并没有要求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预留质量保修金。
质量保证金对应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金对应质量保修期。在实践中,区分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期的关键在于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首先,两个时期的长短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但是,质量保证期不同于缺陷责任期的整体保证期。对于同一个建设工程,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因项目性质和位置不同而不同。如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以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为准,最长可达几十年。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电气管线和管道保修期为5年。其次,建设单位在两个时期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仅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或合同约定等。法律没有规定缺陷是否影响工程整体使用,是否造成真正的质量问题。保修期内,施工单位仅对实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赔偿损失。综上所述,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注意到了上述差异,并进行了严格的区分。把握以上区别,更有利于实现质量保证体系的宗旨,减轻施工企业的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律师的建议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正确理解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制度,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具体内容。避免“两笔资金”和“两期”的混淆,以免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质量保证金体系中,承包商往往处于劣势。因此,承包商在订立质量保证金时可以尽量避免金额过大,同时尽量采用银行保函,避免直接交给发包人预留保证金。其次,承包商应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及时恢复质量保证金。
案例参考
案例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崔海与江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济民中234号]中认为,我国先有保修制度,后有缺陷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财政部2002年9月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从保证金系统中缺陷责任期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主管部门对质量保证金的储备比例是逐渐降低的,储备期也是逐渐减少的。目的是减轻建筑企业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故本案中,在选择适用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重现期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确定涉案工程重现期时,法律法规及质量保证金据此,一审判决涉案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符合质量保证金的功能定位,应予维持。另外,在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区分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相对应的是承包商的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义务;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的是承包商对缺陷的保修责任。当缺陷责任期到期时,发包人应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归还给承包人。但如果缺陷责任期已过但保修期尚未到期,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责任。施工合同中详细规定了分部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虽然缺陷责任期已过,但部分项目的保修期并未到期。退还崔海质量保证金不代表免除其质量保修义务。在质量保修期内,如果相应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江北公司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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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吉林省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k1/] [(2019)济民终513号]合同纠纷一案时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区分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相对应的是承包商的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义务;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的是承包商对缺陷的保修责任。当缺陷责任期到期时,发包人应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归还给承包人。但如果缺陷责任期已过但保修期尚未到期,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责任。本案中,金绿公司主张按照5年的缺陷责任期进行防水工程。格林公司主张合同中的通用条款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的具体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乙方应根据工程质量要求,对缺陷责任期内交付给甲方的土建、安装、钢结构工程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保修金无息。”合同还约定地下室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工程、阳台、外墙的防水渗漏为5年。本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中规定“工程缺陷责任期,土建工程为两年,水电工程为两年,防水要求为五年...“从上述合同条款可以看出,陆金公司与安装公司对涉案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约定不明确。鉴于施工合同无效,本案应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防水工程缺陷责任期确定为2年。一审判决认为这一认定没有错误,金绿公司的这一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案例3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永东公司与邢星公司[[/k1/]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鄂685号]中认为,虽然双方约定“永东公司以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但该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国家规定的年限返还。但未规定缺陷责任期,故缺陷责任期最长为二十四个月。至此,邢星小区住宅楼工程已超过二十四个月的缺陷责任期,邢星公司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给永东公司。首先要区分质量保证金和保修费用。保证金不是保修费。虽然担保金由发包人提前扣缴,但仍属于承包人。承包人经通知后未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复,从中扣除修复费用,并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将剩余部分返还承包人。第二,要区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保留保证金质量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可由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商承担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第三,关于质保金的返还期限问题,如果适用质保金,由于具体子项目的担保期限不一致,规定较长,如果将担保期限作为质保金的返还期限,那么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就会过长,这显然不符合公平的基本原则和市场规律。因此,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以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综上所述,法院未支持邢星公司扣5%质保金的反诉。兴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后,永东公司仍需对争议工程进行处理,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如果永东公司不履行保修义务,邢星公司可以主张其他权利。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物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采暖制冷系统工程等安装工程;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回报期届满;
(二)双方未约定工程质量返还期限保证金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三)如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则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回访期限在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九十天届满;如双方未约定工程质量的返还期限保证金,则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第90天起两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商在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保修书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和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
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八条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则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90天,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第九条
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如果承包人不修复或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根据合同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如果费用超过保证金,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和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
(5)改造工程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提供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提供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总结:以上内容是建设工程质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第138期最高法:建设工程领域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建设工程素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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