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企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其他人员”的界定标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19:50:18

导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a 国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其他人”的定义标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监事会的监督对象。如何在实践中识别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是一个难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a 国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其他人”的定义标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监事会的监督对象。

如何在实践中识别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人员”是一个难点问题。我们通过一些公司的章程看一下对高级管理人员中“其他人员”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从司法判例中看一下对高级管理人员中“其他人员”的是如何认定的。

1.公司通过章程确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其他人员”的范围是法律的授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自治事项。因“其他人员”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争议时,以公司的章程规定为准。公司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中“其他人员”的规定一般有三种具体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公司的章程明确规定了“其他人员”的工作范围。如《方大集团公司(2016年9月版)章程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东北证券公司(2016年5月版)章程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第二种形式是公司章程将授予董事会确定“其他人员”的权利,范围以董事会任命为准。如《平安银行章程公司(2014年8月版)第十一条:“本行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申万宏源集团章程公司(2016年5月版)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经董事会决议任命的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珠海港公司(2015年9月版)章程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行长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珠海格力电器公司 (2016年版)章程第1.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任命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裁助理。“第三种形式以实际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确定。如《国源证券公司(2015年4月版)章程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合规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中“其他人员”的司法认定标准。第一,公司章程的标准,此类人员是否属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公司章程优先,若公司中有规定,则公司章程中有规定,若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则适用以下标准;其次,法律标准,即劳动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明确界定了此类人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第三,实质标准是这些人能否充分接触用人单位的秘密信息,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第四,薪酬标准取决于此类人员的薪酬水平是否处于公司高管的水平。这些规则反映在法院的生效判决中。

(1)未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并由董事会聘任的,不视为高级管理人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威廉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公司诉重庆正和谷麦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公司与张建军利息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2012]宇易法民子楚00443号)认为,根据“公司法”上述法律规定的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的有关规定任免 副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本案中,虽然原告出示的《代理服务合同》附件、合同审批表等证据称被告张建军为原告副总经理,原告与被告张建军签订的《报酬及绩效激励协议》称被告张建军为原告办公室主要管理人员 当事人提交的工商登记材料仅表明被告张建军为原告监事,被告张建军离职后,原告股东会决议仅为罢免其监事。 现有证据中无董事会(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被告张建军为原告副总经理的相关决议,原告公司公司章程中也无被告张建军担任原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但公司法已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故原告认为被告张建军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证据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2)部门经理不是高级经理中的“经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爱汉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爱汉华公司)与沈培红、何丹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10]锡滨商初字第0617号)。,那:公司。但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仅限于公司法规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意义上的管理者是公司最高层的管理者,拥有一般授权和对外代表权。部门经理只是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只能根据公司中公司的具体行为行使权利,不享有公司法第50条中公司经理的法定一般授权,因此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法定的。本案中,根据艾汉华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劳动合同、特别聘用协议等证据,沈佩红、刘兆林曾担任本公司的部门经理,其他三人为公司的普通员工,故上述五被告并非艾汉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故艾汉华公司基于沈佩红等五被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法院不予支持其申请返还收入

(3)兼职会计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中的“财务总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在翁与杭州远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0〕商字第608号)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翁是否为远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3)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本案中,被告秦州为袁翔公司聘请兼职会计,仅以袁翔公司交付的凭证进行记账,并未实际控制公司的财务,故袁翔公司没有资格将其列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财务控制人。第二被告翁不是远翔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虽然接受了远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莉的口头委托,处理了远翔公司的部分事务性工作,但远翔公司认为翁宋克是远翔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并将其列为高级管理人员。袁翔公司提倡秦州和翁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作者简介:周雪,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市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学、公司治理研究,擅长股权设计、公司股东纠纷、股权纠纷、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is 国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义标准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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