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22:06:25

导读:国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建发[2022]第35号各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部门,房地产评估机构:为进一步

国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建发[

2022

]第35号

各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部门,房地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根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和“西安市国有/]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4日

(联系人:徐志雄电话:89830286)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公众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评估工作,根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文章

本办法适用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及各类开发区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评审结果的评审(以下简称评审)。

文章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了西安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鉴定及评审结果。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和评审结果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受理鉴定申请:

(一)被征收人、公共承租人房屋或者征收部门房屋和开发区管委会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申请鉴定;

(2)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在作出补偿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对被征收人房屋户评估报告的评估申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可以不受理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是被征收人、公共承租人房屋或征收部门房屋或开发区管委会且未取得授权委托书的;

(2)申请鉴定不是针对评估报告本身;

(三)申请鉴定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5)同一评估报告已被受理;

(6)被征收人已与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七)申请房屋已经灭失,证据无法确定的;

(八)其他不宜由评标专家委员会认定的。

第六条

申请鉴定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个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3)原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评审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4)被征收人的权属证明房屋(原件及复印件);

(5)与估价报告估价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委员会受理专家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a)专家组的组成。专家委员会应组织成立鉴定专家组,具体负责鉴定工作。专家组成员由申请人在公布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具体人数由专家委员会根据估价项目的规模确定,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不得少于半数。专家组应推选一名组长牵头开展鉴定工作。

(二)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组查询相关信息,并在组织实地调查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实地调查的具体时间。实地调查时,专家组应当如实填写实地调查记录表并签字。

(三)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组织专家组对评估程序、依据、假设、路线、方法、参数、评估结果的确定方式等评估报告的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对评估报告或房屋评审结果的收集、评审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提出意见。

(4)出具鉴定意见。专家委员会根据专家组合议结果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通过合议论证提出技术鉴定意见。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为当事人收集的,鉴定报告属于鉴定机构工作人员;

(二)与征收方和评估报告所属的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

(3)与评估有关的其他事项。

专家组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无效。

文章XI

房屋在征收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评估报告、现场勘查记录、照片等相关资料,并对评估中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认定,评标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原评标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修正相关问题,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与鉴定工作有关的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市辖各县、西咸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Xi安住宅建设

总结:以上内容是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详细介绍,关于印发《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国有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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