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北京海淀:公司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22:03:02

导读:详情介绍一下,北京海淀:公司和员工约定不发社保孙新加班期间外出就餐时受伤,其单位天广公司未支付其工伤期间的社保费用。孙穗将天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详情介绍一下,北京海淀:公司和员工约定不发社保

孙新加班期间外出就餐时受伤,其单位天广公司未支付其工伤期间的社保费用。孙穗将天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元、住院伙食费1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孙新的诉讼请求。

案例简介

原告孙鑫诉称,自己在公司加班,中午出去吃饭,在等晚饭时意外受伤。之后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工伤认定书》,确认其达到了职工工伤伤残等级标准。因其工伤时未参保,故诉至法院作出上述上诉。

田公司辩称,孙新受伤是因为餐厅提供的锅有质量问题。孙新已与餐厅达成调解获得赔偿,故本案判决书中也应扣除调解款。孙新说,餐厅赔偿了医药费,他没有向天光公司索赔医药费,所以不同意扣除。

法律评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天广公司与孙鑫私下达成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因第三人侵害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第三人已凭相关票据一次性支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等需要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无需再次支付。据此,孙新因工伤残达到十级,天广公司应当支付孙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赔偿金。

田公司主张孙新的民事赔偿应当从本案工伤赔偿中扣除,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天光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在判决已经生效。

官方法律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可见,职工的工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除工伤医疗费用赔偿以补平为原则外,不享受双倍赔偿标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得参加。”因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劳动者无法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承担高额工伤赔偿责任。参加社会保险,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是他们分担经营风险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关注其社会保险缴纳状况,在遭受工伤时及时主张权益。由于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基本社会保障,它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因此劳动者除了工伤赔偿外,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从而全面保护自己的权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作者:梁

编辑: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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