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废止,最高法院:合作探矿属于探矿权转让吗?作者|唐舒出发地:法兰西帝国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
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废止,最高法院:合作探矿属于探矿权转让吗?
作者|唐舒
出发地:法兰西帝国
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
合作勘查合同不属于探矿权转让合同,无需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手续。
作者|唐舒
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
阅读技巧
“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出售、出资、合作勘查或者开采、上市等方式合法转让矿业权”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作勘查或者合作开采,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的行为。,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合作勘探矿业权是否应该定义为探矿权转让,是否应该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手续?今天推送的最高法院案例认为,合作勘查未导致探矿权转让,无需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手续。
笔者在书面中也注意到,一些法院将合作勘探矿业权定义为勘探权的转让。鉴于此,本书作者建议,探矿权人在引进他人资金和技术共同勘查矿产资源时,一定要提前与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沟通,确认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以保证合作勘查项目的顺利开展。
裁判要点
合作勘查未导致探矿权转让,不属于探矿权转让,不需要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简介
1.神华矿业公司拥有某矿区的探矿权,并与丁峰公司签订了《风险勘查开采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约定双方成立项目公司,共同勘探矿产资源,未来取得的采矿权以项目公司名义持有;丁公司补偿神华矿业公司前期投入矿区的费用2000万元;神华矿业公司负责地质勘探、项目设计、成果报告提交及评审等程序;丁公司负责矿区勘探的全部投资。
2.神华矿业公司起诉至新疆高院,请求确认合作合同无效。丁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作合同的效力。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合作合同无效。
三。新疆高院判决生效后,丁峰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合作合同合法有效,裁定撤销新疆高院判决,将案件发回新疆高院重审。
裁判分
最高法院本案合作合同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原因在于:
第一,合作合同中没有矿业权转让的实际内容。现有探矿权仍归神华矿业公司所有,未转让给丁峰公司或项目公司。合同履行中,双方无需转让探矿权,无需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其次,合作合同约定今后取得的矿业权证书以项目公司名义办理,法律不禁止。
实践经验总结
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唐庆林、李殊律师团队处理和分析了本文涉及的大量法律问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办理了大量案件,总结了办案经验,出版了《听云法律实务丛书》。这篇文章摘自这个系列丛书。本书系作者均为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一线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书系的选题和写作风格主要以实际案例分析为主,试图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法。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今后出现类似损失,提出以下建议:
目前,各地法院对合作勘查合同是否应认定为探矿权转让合同、是否需要报批等问题意见不一,各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实际操作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探矿权人在引进他人资金和技术共同勘查矿产资源时,必须事先与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确认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以保证合作勘查项目的顺利开展。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文中引用和分析的案例不是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没有约束力。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直接引用本文的判断点。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不代表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同和支持本案的判决意见,也不代表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引用或参照这些判决规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文章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或者地表、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依法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生产自用进行勘查的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矿业权转移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通过出售、出资、合作勘查或者开采、上市等方式,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合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当向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或抵押矿业权。
第四十二条
合作勘探或合作开采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的行为。通过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法院判决
以下是法院在裁决的“法院意见”部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关于合同的性质。《合作合同》第1.2条约定,目前,甲方(神华矿业公司)已取得该矿区的探矿权;第2.1条甲、乙双方(丁峰公司)同意共同组建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沙泉二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由乙方出资,甲方同意为公司办理红沙泉二矿区采矿证及相关证件。双方同意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为:甲方10%,乙方90%;第2.2条约定,乙方应补偿甲方前期投入矿区的资源和普查费用,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第2.3条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年内,乙方负责红沙泉二矿的全部资金投入、煤炭开采、生产经营,并按本协议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在乙方经营红沙泉二矿期间,甲乙双方产生的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乙方承诺甲方获得的利润按矿区实际煤炭销售量计算不低于5元/吨;第3.4条规定,甲方负责组织红沙泉二矿区煤炭地质勘探、工程设计及成果报告的提交和审查;负责地质环境评价、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规划、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矿区规划;协助乙方委派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第4.1条约定乙方负责红沙泉二矿区详查勘探的全部出资,出资按照甲方出具的详查勘探进度和详查勘探费用清单支付,从双方约定的内容分析,神华矿业公司与丁峰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共同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将来会给项目公司颁发采矿权证书。涉案合作合同中没有矿业权转让的实际内容。现有探矿权仍归神华矿业公司所有,未转让给丁峰公司或项目公司。因此,《合作合同》是双方的合作合同,不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案例来源
新疆神华矿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丁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红沙泉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采矿权纠纷一案,申请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字第198号]
阅读延伸
合作探矿权实质上是探矿权转让的案例:
案例一:朱伟亚与甘肃天府峪子沟金矿有限公司【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楚儿字第2号】辩称“本案性质。本案中,中柱伟亚主张涉案合同为探矿权转让合同。天府公司认为,该合同不涉及探矿权,但仍属于合作合同,但双方并未否认合作勘查的约定。国土资源部2000年10月31日发布的《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包括出售、以一定价格出资等,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作勘查或者合作开采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的行为。,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将合作勘查界定为探矿权转让,故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属于探矿权转让合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将探矿权转让、抵押、继承、出租引起的权属纠纷归为探矿权纠纷,但本案合同不涉及探矿权权属纠纷。因此,本案案由应为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西藏定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西藏韦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有限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藏民初字第99号】认为“定远矿业提出二审法院援引《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k1/]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确认了《探矿权权益分配确认书》。经查,根据“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转让时,是指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包括出售、以一定价格出资、合作、改制、重组”,以及双方签订的合作勘查,故法院对西藏定远矿业诉请确认双方签订的《探矿权权益分配确认书》合法有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废止、最高法院的详细介绍:合作勘查是否属于探矿权转让。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懂矿业权转管理暂行规定的你有所帮助和参考。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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