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建设工程暂估价处理原则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14:35:44

导读: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措施(七部委27号令)建设工程暂估价处理原则暂估价(规定见GB50500-2013)一.临时估价概念的定义2.0.19临时估价由招标方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支付方式不可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措施(七部委27号令)建设工程暂估价处理原则

暂估价(规定见GB50500-2013)

一.临时估价概念的定义

2.0.19

临时估价

由招标方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支付方式

不可避免,但暂时无法确定价格。

材料,

工程设备单价

专业金牌

呃。

【重要提示】“暂定估价”是在招投标阶段预见到一定会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需要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房产价格时所采用的价格形式。这种价格形式的采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56号令号文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一致,同时对施工招标阶段无法确定价格的部分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项目提出了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二。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9.9临时估价

[文章]

9.9.1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依法应当招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作为替代暂估价和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重点注释】本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确定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计价办法招标投标(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27 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依法共同组织招标。"

在实践中,对如何进行联合招标缺乏统一的认识。联合投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作为投标方,最终与投标方签订合同。这种做法虽然很受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欢迎,也并非完全不可操作,但与现行法律法规倡导的统一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符,合同关系界限不明确,不便于合同履行。

恰当的做法应该是,总承包商的中标人还是招标人,采购合同应该由总承包商签订。

原因

一个是

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和设备由总承包商采购;

第二个是

总承包范围内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统一的,都属于总承包单位;

第三是

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接受机制,招标人以招标为标的发出要约邀请的,必然与中标人以合同为标的签订合同。因此,

以避免两方作为联合投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

投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方。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联合招标,可以通过适当的渠道反映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在实践中,约束总承包商的最佳方式是通过合同中规定的相关程序。

具体协议应体现以下原则:一是总承包商应为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二是建设工程投标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工程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其他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要求的文件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布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须经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其法人印章后方可生效;第三,在评标过程中,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按照27 号令的规定作为投标的共同组织者,可以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具有约束力,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拨付相应项目的工程款,拒绝相关项目的验收。

[文章]

9.9.2

发包人在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出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依法不属于招标。

,应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购买,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将取代暂定估价并调整合同价格。

【重点注释】本条规定了不可依法招标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确定原则。

例如,某工程招标,现浇混凝土构件钢筋作为暂估,为4000元/t,工程实施后,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各种规格的现浇钢筋加权平均确认为4295元/t,此时,

综合单价中4000元应替换为4295元。

估算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综合单价中只应替换原估算单价。

综合单价中不应包含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用的变化。

[文章]

9.9.3

如果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专业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则应根据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项目的价格,并以此取代专业项目的暂估价和调整合同价格。

【注释】本条规定了不可依法招标的专业项目暂估价的确定原则。

[文章]

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出专业工程的暂估价,

依法需要招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商,接受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符合以下要求

1.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果承包商不参加专业项目的投标,承包商应作为招标人。

但是,建议的投标文件、评估工作和评估结果应提交给业主批准。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被视为已包含在承包商签署的合同价格(投标总价)中。

2.

承包人参与专业工程招标时,发包人作为招标人,组织招标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同等条件下,承包商应优先中标。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以专业工程合同的投标价格为基础进行替换,并调整合同价格。

【注释】本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项目暂估价的确定原则。

一般招标中,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不足,一般要求由专业设计师设计。为了提高可施工性,国际上一般由专业承包商负责设计,以融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这类专业项目由专业分包商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惯例,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已经较为普遍。公开、合理地确定此类暂估价实际支出金额的最佳方式是通过总承包商和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招标投标方法(七部委27号令)和建设工程暂估价原则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方法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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