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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王森淼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新立人民法庭法官雷速审理了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赵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终审判决驳回赵要求被告乔某返还购车款16.2万元及三倍赔偿金48.6万元的诉讼请求。2020年9月,赵某以16.2万元的价格从乔某处购买车辆一辆,并于同年10月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来原告想卖掉这辆车,才知道这辆车在2018年8月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定损金额为27万元,是保险公司的残值车。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上述事实,仅告知原告汽车进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与销售公司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16.2万元,并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共计60万余元。庭审中,被告人辩称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诈骗行为。他已经告知了被淹汽车已售出的事实,没有必要向原告隐瞒汽车的其他信息。原告对该车充分了解后,立即占有涉案车辆,并使用两年。可以认为原告认可了汽车的质量。而且原告贷款买车,贷款银行对车辆进行了评估,否则不能给原告贷款13万元,故原告购买涉案车辆的意思表示真实。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双方于2020年9月30日履行了合同,没有证据证明赵挑选、接受、提取涉案车辆的行为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所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双方提供的证据表明,涉案车辆为被淹车辆。赵在购买该车时,明确知道该车辆为二手水淹车,质量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应当尽到谨慎购买的义务。而且车辆保险理赔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公开查询,乔没有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的意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乔的销售存在欺诈行为。故对赵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电子版和Farun 粮仓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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