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追诉时效司法解释“民法典”解释188: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和延长(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部分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188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为三年。
追诉时效司法解释“民法典”解释188: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和延长(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部分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188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20年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不会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这篇文章讲的是诉讼时效期,起点和延伸。(续1)
(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该条第一款限制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旨在确立时间的推移对民事权利的影响。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其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关于诉讼时效系统的功能或价值有两种学说:综合说和单一说。(1)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系统的建立有三个目的。第一,稳定社会关系;二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第三,避免债务人举证不便,减轻债务人负担。也有人认为,由于长期不行使请求权,法律关系会继续处于长期存在的状态,义务人的负担会很重。因此,受到限制的请求人所承担的利益,会起到促进其及时行使利益的作用。有学者进一步指出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主要在于以下几点:一是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价值是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其次诉讼时效制度的另一个重要价值是确立了公权力对私权利提供救济的边界;再次,诉讼时效制度的另一个价值是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权益。但上述理论都不能充分证明权利行使期间的限制,诉讼时效制度只能是上述多重目的的综合结果。从民法通则草案解释的立法理由来看,我国时效制度的设计更多强调“三目的说”的前两部分,并未提及诉讼时效减缓举证责任的功能。(2)单一理论的侧重点不同。或者说时效制度的正当性只在于维护社会秩序。或者说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财富利用的合理化。或者认为其正当性在于诉讼时效制度具有尊重社会交往现状、维护既定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如果没有诉讼时效制度,不特定第三人的信托利益就会暴露在法律的保护之外,从而动摇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交往的基础和前提。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认为保护第三人的信赖是时效制度产生的最重要原因,同时应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类似的观点认为,时效是对权利、和平与安全的保护,可以作为时效制度的正当理由。有学者认为,时效制度的本质在于将人从维持明确事实关系的负担和危险中解放出来,时效障碍的原因是防止模糊事实关系的措施。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上述关于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正当性的争论并没有影响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然而,对时效制度的目的或本质的理解会影响到时效程序的相应障碍及其规则的设计。(3)本规范的具体含义(1)"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期间”并不意味着该期间届满必然导致权利消灭或人民法院的保护。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超过法定期间,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得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08年8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颁布后,我国的理论和实践逐渐转向了防卫权发生论。《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
也是采纳抗辩发生说。该条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表述,故应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有限解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妨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除非双方当事人援引时效进行维权。(2)“权利”该条规定的“权利”不等于本法第五章规定的全部民事权利,仅指请求权。对该“权利”含义的理解涉及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其具体范围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如果仅限于请求权,且仅限于财产权,《民法通则》第135条将其定义为“民事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一条。仅限于债权请求权。
另一方面,该理论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应解释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将其定义为请求权,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和
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条文的系统解释应将本款规定的“权利”限定为请求权。根据这些规定,无论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还是诉讼时效的排除适用,都是以请求权为中心的。因此,只有索赔权会受到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抗辩。除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控制权、形成权、抗辩权,不存在“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不会面临诉讼时效到期的抗辩。“民法典”第190条和第191条也明确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请求权上。
当然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债权。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已修改,但第一条没有变化)第一条:“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息的权利;(二)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兑付本息有债权;(三)基于投资关系请求缴纳出资的权利;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债权”。
(3)“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 # 34;,仅指狭义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指“民法典”和特别法中规定的最长时效期间和特别时效期间,与本款规定的三年期间不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最长期限为二十年,散见于特别法的规定。①一年诉讼时效的周期。《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责任人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赔偿请求人处理完原赔偿请求或者收到受理其诉讼的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
海事法典第二百六十条:海上拖航合同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海事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时效期间为一年,自自理计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拍卖法第61条第3款:“拍卖标的因其瑕疵未申报的,请求赔偿的期间诉讼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②两年诉讼时效期。《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民用航空法》第135条:“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应当到达目的地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171条:
“对地面第三方的诉讼时效赔偿期为两年,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限不得超过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之日起计算,但被拘留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一并提交赔偿请求,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请求;专利法诉讼时效第68条规定的专利侵权;《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次租船合同请求权、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海上旅客运输赔偿限额、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船舶租赁合同请求权、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船舶碰撞请求权、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海难救助请求权、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赔偿限额。
③三年诉讼时效期。《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海商法》第265条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的限制:《民用航空器法》第171条:“对地面第三方的诉讼时效赔偿期为两年,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限不得超过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规定的第三方损害赔偿最长诉讼时效。
④四年诉讼时效期。“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⑤五年诉讼时效期。保险法: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⑥六年诉讼时效期。《海商法》第265条规定:
“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限不得超过自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但书诉讼时效中规定的油污损害最长索赔。
除了上文提到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海商法》第257条还规定了90天诉讼时效期间。该条虽然从正面规定了权利行使期间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在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时,应当证明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理由是,根据“民法典”第192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援引抗辩阻碍权利行使,债务人应当主张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未完待续)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追诉时效司法解释“民法典”188号解释的期间、起点、延长(之二)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追诉时效司法解释有所帮助和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