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书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发布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9 23:30:02

导读:资产评估基础准则书籍,《资产评估练习准则-资产评估方法》发布。SKYLABS注意到,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础准则”制定了“资产评估练习准则方法”,并已公布。在这

资产评估基础准则书籍,《资产评估练习准则-资产评估方法》发布。

SKYLABS注意到,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础准则”制定了“资产评估练习准则方法”,并已公布。在这份文件中,再次明确确认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三种基本方法: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其衍生方法。

全文的附录如下:

资产评估练习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使用资产评估方法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资产评估。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方法是指评估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和手段。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其衍生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业务的实施应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市场法

第四条市场法又称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估价对象与可比参照物的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估价对象价值的估价方法的总称。

市场规律包括许多具体方法。比如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交易案例比较法和上市公司比较法,单项资产评估中的直接比较法和间接比较法等。

第五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士在选择和运用市场规律时,应考虑应用市场规律的前提条件:

(1)估价对象的可比参照对象市场开放,交易活跃;

(2)可以获得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

第六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可比参照物:

(一)选择与估价对象交易市场相同或可比的参照物;

(2)选择适当数量的与被评估对象相同或可比的参考对象;

(三)选择与评估对象在价值影响因素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参照对象;

(4)选择交易时间接近评估基准日的参照对象;

(五)选择适合交易类型和评估目的的参照物;

(六)选择正常或者可以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的参照物。

市场法的比较基准通常因评估对象的资产类型和行业不同而不同,可以用价值比、交易单价等形式表示。

第七条资产评估运用市场法时,专业人员应当对估价对象和可比参照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对价值影响因素和交易条件的差异进行合理修正。

第八条应用市场法时,应当关注以下影响评估结果可靠性的因素:

(a)市场的活跃程度;

(2)参照物的相似性;

(3)参考对象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的接近程度;

(四)参照对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条件的可比程度;

(5)参考信息的充分性。

第三章所得法

第九条收益法是指通过对估价对象的预期收益进行资本化或折现来确定估价对象价值的各种估价方法。

收益法包括许多具体方法。比如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等。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增量收益法、超额收益法、许可费节约法、收益分享法等。在无形资产评估中。

第10 资产评估条专业人员在选择和使用收益法时,应当考虑应用收益法的前提条件:

(1)估价对象的未来收入能够合理预期并以货币计量;

(2)预期收益对应的风险可以计量;

(3)收入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期。

第11 资产评估条专业人员应重点关注:

(1)预期收益的类型和口径。例如收入、利润、股息或现金流,以及整体资产或部分股权的收入、税前或税后收入、名义或实际收入等。名义收入包括预期的通货膨胀水平,而实际收入不包括通货膨胀的影响。

(2)收益预测应根据资产的性质、可获得的信息和所需的价值类型进行。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分析和评估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盈利预测中使用的假设及其对评估目的的适当性。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士在确定收益期时应考虑估价对象的预期寿命、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在选择详细预测期时应考虑估价对象实现稳定收益的期限、周期等因素。

第十三条收益法评估中采用的折现率既要反映资金的时间价值,又要反映与评估对象的收益类型和未来经营相关的风险,并与选择的收益类型和口径相匹配。

第十四条应用收益法时,应当关注以下影响评估结果可靠性的因素:

(1)无法获得支持专业判断的必要信息;

(2)估价对象无历史收入记录或尚未开始产生收入,对收入的预测仅基于预期;

(3)未来商业模式或盈利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章成本法

第十五条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重置估价对象的思路,以重建或重置成本为基础确定估价对象价值,并扣除相关折旧确定估价对象价值的估价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包括许多具体方法。比如回收重置成本法、更新重置成本法、成本加成法(也叫资产基础法)等。

第16 资产评估条专业人员在选择和使用成本法时,应当考虑应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

(1)估价对象可正常使用或正在使用;

(2)估价对象可以通过重置获得;

(3)估价对象的重置成本和相关折旧能够合理估计。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一般不适用成本法:

(1)因法律、行政法规或产业政策的限制,重置估价对象的前提不存在;

(2)无法通过重置获得的评估对象。

第十八条重置成本分为修复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通常适用于在现有条件下被置换的资产,该资产能提供与估价对象相似或相同的功能,且重置成本低于回收重置成本。

只有根据原始凭证复制估价对象,才能提供估价对象修复费用的效用。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假设,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

重置成本的构成一般包括建造或购买估价对象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资本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

重置成本应该是社会一般生产力水平的客观必要成本,而不是个体成本。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影响其价值变动的条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资产折旧的因素,合理确定各项折旧。以实体形式表示的估价对象的主要折旧形式有实体折旧、功能折旧和经济折旧。

实物折旧又称有形损失,是指由于使用和自然力的作用,使资产的物理性质发生损失或下降而导致的资产价值的损失。

功能性贬值是指技术进步导致资产功能相对落后而导致的资产价值损失。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条件的变化,导致资产闲置,收入下降,造成资产价值的损失。

第五章评价方法的选择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熟悉、理解并正确选择评价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选择评价方法时,应充分考虑影响评价方法选择的因素。选择评估方法时考虑的因素包括:

(a)评估的目的和价值类型;

(2)评价对象;

(3)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

(4)应用评估方法的数据的质量和数量;

(5)影响评价方法选择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二条在满足采用不同评价方法的条件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价方法,通过综合分析形成合理的评价结论。

第23 资产评估条专业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可采用评审方法:

(一)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采用评估方法;

(二)因评估对象仅符合一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而采用一种评估方法的;

(3)由于操作条件的限制,采用了评价方法。经营条件的限制应该是资产评估行业普遍无法避免的,不应该以个人资产评估机构或个人资产评估专业人士的经营能力和条件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报告应披露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因适用性有限而选择一种评价方法的,应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评价方法不适用的原因;如果由于有限的操作条件而选择评估方法,则应分析、解释和披露有限的操作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资产评估基础准则书籍的详细介绍,《资产评估练习准则-资产评估方法》出版。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资产评估 basic/。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