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给我一身份证号码实名认证,奖励公告被执行人:夏,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71号2号楼5单元512室,身份证号450602197607162729。被执行人:夏佳云,男,1979年7
给我一身份证号码实名认证,奖励公告
被执行人:夏,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71号2号楼5单元512室,身份证号450602197607162729。
被执行人:夏佳云,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乐凯路56号一区7号楼,身份证号450602197907280516。被执行人:广西龙州嘉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86号名城6栋19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587129726J法定代表人:夏。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全冠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71号2号楼5单元512号,组织机构代码:59513721-6。法定代表人:夏。申请人南宁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夏佳云、广西龙州嘉博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全冠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12602号、(2017)桂0103民初126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南宁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金额为609055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南宁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夏、夏佳云、广西龙州嘉博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全冠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予以悬赏。
悬赏期限:2022年10月27日至结案。
奖励条件:第一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经查证属实且执行得当的,奖励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执行金额的10%。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我们将予以保密。
同时希望被执行人见此公告后,积极与本院联系,到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联系电话:0771-6508160,19977171001(赵法官)
龙县人民法院
2002年10月27日资料来源:隆安县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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