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婚姻财产协议协议书款202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关于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裁判要点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协议,通常是基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地位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
婚姻财产协议协议书款202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关于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
裁判要点
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协议,通常是基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地位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达成的协议结果,带有强烈的情感和伦理色彩。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主张解除协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被欺骗或胁迫。人民法院未支持该诉讼请求。
山东省泰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9民段字第4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代理人:房鹿,山东德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女,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八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人徐发生合同纠纷[/k0/],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民初(2021)鲁0983第4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范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0983第4233号中华民国民事判决,改判撤销范与徐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协议书中第一、二、三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徐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诉因变更错误。虽然双方签订了“结婚财产协议协议书”,但实际上范将自己的一部分给了徐,仍属于夫妻相互赠与的范畴。至于当事人将该约定命名为协议还是赠与,并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判断,故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现徐已返回娘家,并向范提出离婚,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范可以行使任何撤销权;2.一审法律适用错误。夫妻一方同意个人财产为共同所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前可以行使任何撤销权。这类纠纷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修订为《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六条的规定;3.退一步说,即使本案是婚姻财产协议纠纷,由于《婚姻财产协议协议书》是徐某在范某胁迫下签订的,范某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4.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错误。
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赠与协议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主张界定为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k0/]协议协议书第一、二、三条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为:于××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乙双方自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甲方婚前财产:位于御景园小区* *楼的房产* * * *为按揭贷款,还款27.5万元,贷款总额31万元。截止协议签订日,按揭款已10万元,尚有××××元。现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婚后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剩余贷款由双方共同所有。由于该房屋已抵押,无法办理登记,甲方承诺在剩余房款付清后30天内注销抵押,并与乙方一起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证上加乙方名字的相关事宜。二。若甲方违反第一条约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协助乙方办理加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房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三。婚姻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该房屋。如因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双方同意损失为房价的一半),甲方应赔偿乙方..四。双方婚后所得及婚后其他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如果需要向外借款,需要双方签字认可后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发生的外债,未经另一方签字,由签字方承担。非签约方承担的,可以向对方索赔。五、甲乙双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对方无关,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及物动词本协议由双方自愿签署,双方均处于清醒冷静的状态,知晓签署的后果,并遵守协议内容。七。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存在其他财产纠纷..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查明,范于2014年5月4日在肥城华建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御景园小区* * * *房屋一套,总房款462538元,首付140538元,银行贷款32.2万元。截至2021年3月20日,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240,768.86元,未还利息。在一次庭审中,范称,婚姻中第一份协议财产协议协议书中的借款数是随便写的。2017年11月6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产权登记为范一人所有。于是,2021年4月15日,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与范离婚。2021年5月13日,徐申请撤诉。同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鲁0983民初第2566号民事裁定,准许徐撤诉。该裁决已经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范与徐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协议书》第一条载明“现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婚后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其余借款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就婚姻期间获得的收入财产进行约定。所以本案的案由应该是夫妻之间的协议纠纷财产,而不是赠与合同纠纷。原告认为该协议是赠与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拒绝采纳其观点。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协议,通常是基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地位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达成的协议结果,带有强烈的情感和伦理色彩。范与徐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范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协议可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K0/]和婚前/[因此,该协议已对原被告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范要求撤销协议第一、二、三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范提交(2021)鲁0983民初第256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准许徐于2021年5月31日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经核实,范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故法院确认了该证据的真实性。
除“首付款140538元,银行借款322000元”和“2021年5月13日许申请撤诉,本院同日作出(2021)鲁0983民初第256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许撤诉”外,本院二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此外,徐诉范离婚纠纷一案,徐于2021年5月31日申请撤诉。2021年5月31日,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983民初第256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徐撤诉。
本院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范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主审法官毕·经纶
李英法官
邢有峰法官
2021年11月10日
助理法官刘文华
职员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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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财产婚内订婚协议书模式2022,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订婚财产和婚前财产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婚内订婚/[/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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