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什么是追偿权利的法律依据,以及【赵律师声明】中规定的各种追偿权利“民法典”【律师法律报告】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友一、什么是追偿对?追偿权的法律性质是请求
什么是追偿权利的法律依据,以及【赵律师声明】中规定的各种追偿权利“民法典”
【律师法律报告】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友
一、什么是追偿对?
追偿权的法律性质是请求权。1.“请求权”的第一个含义是指获得特定的支付
的要求。别人可以要求这种支付,但对方能否得到预期的支付又是另一回事。民事诉讼中的请求权大多是这种认识。2.请求权被定义为“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事的权利”。这种请求权是以存在基于实体法的请求权为前提的。另一方面,不需要提出索赔(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这种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请求权的影响,也不受
债权人
你知道索赔权的影响吗?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民法典中规定的各类追偿权利均为债权请求权。追偿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权利。
二。民法典中规定的各种追偿权利。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责任】法定代表人因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诉追偿。
第178条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份额根据各自的责任确定;很难确定责任的大小,平均责任。实际承担超过其份额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报告。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222条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进行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支付赔偿金追偿。
第307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对外和对内效力】因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在对外关系中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存在连带债权债务的除外;关于共有人内部关系,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按份共有人偿还债务超过其份额的,有权追偿其他按份共有人。
第312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有资质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支付给受让人后,车主有权追偿给无权处分人。
第392条
【人保财险并存时担保权的实现规则】有担保的债权既有财产又有他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行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该财产担保优先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实现财产担保上的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追偿债务人。
第519条
【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人的权利】连带债务人之间难以确定份额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其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在未履行份额范围内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支付追偿,并相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主张。
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履行份额的,由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520条
【连带债务涉及其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或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债务人可以根据前条的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内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和债权属于同一人的,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在扣除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继续存在。
如果债权人延迟某些连带债务人的付款和收款,就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生效。
【保证人的追偿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追偿,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719条
【转租代位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转租人可以支付承租人所欠的租金和违约金,但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转租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冲抵转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如果超过了应付租金,可以要求承租人追偿。
第973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和追偿权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其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报告追偿。
第1191条
【用人单位的责任及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用工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举报。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1192条
【个人劳动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劳动关系形成于个人之间,劳务提供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劳务接受者承担侵权责任。劳动接受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劳动方追偿提供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劳务造成劳务提供方损害的,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提供劳务期间,第三人的行为给劳务提供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提供者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要求劳务提供者进行赔偿。收到劳动方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追偿。
第1198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申请。
第1201条
【第三人在教育机构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申请。
第1203条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的权利追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因生产者原因造成产品缺陷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支付赔偿金。因销售者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有权追偿销售者赔偿后。
第1204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过错第三人的权利追偿】因运输者、保管者等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赔偿追偿。
第1215条
【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的侵权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机动车损坏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小偷、强盗、抢夺者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小偷、强盗、抢夺者与机动车使用人负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的,有权追偿交通事故责任人。
第1216条
【事故后逃逸的责任及对受害人的救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机动车不明、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施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损害抢救、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支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追偿。
第1223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者或者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供血机构追偿要求赔偿。
第1233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追偿第三人。
第1250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动物损害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动物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追偿第三人。
第1252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损害的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赔偿后,如果有其他责任人,有权追偿其他责任人。
因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坍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253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悬挂物脱落造成损害的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如有其他责任人,有权追偿其他责任人。
第1254条
【不明抛掷物、坠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从建筑物上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赔偿,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进行赔偿。
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依法查明责任人。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什么是追偿权利的法律依据,以及【赵律师声明】“民法典”中规定的各类追偿权利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追偿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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