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全文,总局公告:企业所得税这些抵扣有变化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关于若干政策征管校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公告2021年第17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全文,总局公告:企业所得税这些抵扣有变化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关于若干政策征管校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这些内容有了变化!
一、扣除与公益捐赠相关的费用
企业在捐赠非货币性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计入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出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金额,按规定作为公益捐赠费用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计入公益捐赠票据入账金额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总局口译]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些纳税人以自产货物、外购货物进行公益捐赠,为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起到积极作用。纳税人进行公益捐赠活动,有的还发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对此,本公告规定,上述费用以捐赠票据金额统一开具的,按照捐赠扣除相关规定处理;未在捐赠票据金额中开具的,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是,上述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际理解】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1.凡计入已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金额的,按规定作为公益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可以按照向目标贫困地区扶贫捐赠等特殊规定全额扣除;
2.未计入公益捐赠票据记载金额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全额在税前扣除。在实践中,如何选择企业很重要。[补充]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的实物捐赠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其对应的进项税额:1.捐赠不含增值税的,不得抵扣捐赠的运费、保险费和劳务费对应的进项税额。
例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生产、加工或者采购的货物,或者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贫困地区的货物,免征增值税。2.捐赠属于单纯计税和缴纳增值税的,不能抵扣。比如捐赠罕见病药品,可以按照简单计税缴纳增值税,捐赠运费、保险费、人工成本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3.捐赠属于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抵扣捐赠运费、保险费、人工成本等相应的进项税额。二。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一)买方企业的税收待遇
1.买方企业申报支付企业所得税可转债持有期间按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
2.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应收利息一并转换为股票。即使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应收利息也应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债券的购买价格、应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股票的投资成本。(2)发行人企业的税务处理1.发行人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利息,应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人企业将购买人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连同未支付的应付利息按约定转换为股份的,未支付的应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总局口译]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新型融资工具,也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是指持券人在持有债券一定时间后,可以按照发行时的约定时间、约定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如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可以继续持有债券,期满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交易;如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的预期发展,也可以行使转股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可转换债券增加了债券持有人的选择权,有利于降低发债公司的筹资成本。对于债券购买者(债券持有人)来说,如果不行使转股权,可转换债券属于普通债权,债券持有人会将购买支出计入债券的应税成本,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进行征税。当债券持有人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除了债券本身,他还会将本年未收回的应收利息转换为股票。未收回的应收利息应视为收入实现,申报支付企业所得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债券的原购买价格、应收利息及相关税费可计入转股的应纳税成本。
对于可转债的发行人来说,发行可转债支付的利息是正常的融资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持有人将应收未收利息转换为股份,发行人应付的未付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补充1]税前扣除凭证问题11.债券利息税前扣除凭证
问: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券时,按照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到期利息,计入上市公司“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付息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通知,将相应利息金额划入上交所账户,然后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利息划入债券持有人账户。在这个过程中,发债公司并不知道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拿不到发票。它只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缴款确认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答: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律规定。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移给投资者的利息费用已经全部入账,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得受息企业的信息。受息方实际情况可控,允许发债企业凭中国结算出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支付利息的证明等证据资料进行税前扣除。(摘自“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引实务操作”(第一期,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补充2]发行债券支出的利息是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能进项抵扣。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给他人取得利息收入的经营活动。各种占用和借入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保本收入、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收入,信用卡透支的利息收入,买入卖出金融商品的利息收入,融资融券的利息收入,融资售后回租、票据买入、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相关收入,按贷款业务征收增值税。
2.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购买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补充3]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及案例(60027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航新转债”赎回退市的公告(2021年6月8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法及文件规定,本公司可转债(含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履行纳税义务,税率为其个人收入的20%,即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的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7.00元(税前),实际分配金额为人民币105.6元(税后)。上述所得税由各兑现机构代扣代缴,直接缴纳至各兑现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如果纳税人所在地有与上述所得税减免相关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按规定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应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7.00元(含税)。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含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企业所得税法》相同),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号)和《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规定/[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k0 即每张面值为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7.00元(含税)。 上述暂免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实际相关的债券利息。三。跨境混合投资业务办理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投资业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投资业务处理的公告总局(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一)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形成关联关系;
(2)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将投资收益确认为股权投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内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支付的利息视同股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总局口译]混合性投资兼具债权、股权的双重特点,为便于混合性投资的发行人、投资人统筹适用税收政策,2013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混合性投资,可以认定为债权资产,相关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发行人、投资人对同一混合性投资产品应当采取统一的处理方法。为规范这一问题,本公告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投资业务,符合税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按2013年第4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投资企业有关联关系,且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投资收益确认为股权投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境内投资企业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利息视同股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分红,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者特定的投资条件,投资到期或者符合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者偿还本金的;(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被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2013年第4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被投资企业支付利息当日确认收入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在应付利息日确认利息费用,并根据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审计征收后的资产税务处理。(一)企业购买资产能够提供发票的,以发票金额为计税依据;不能提供资产购买发票的,资产购买合同(协议)记载的金额、资金支付凭证、会计数据等。可以作为计税依据。
(2)纳税期内投入使用的资产,经企业批准后,查账征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资产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税前扣除。[总局解读]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有两种管理方式,审计征税和税务验证。随着纳税人会计水平的提高,一些核定征税的企业逐渐向查账征税转变。为便于此类企业规范核算,依法纳税,保护合法税收权益,对于以原始资产为计税依据的,凡能提供发票等相关购货凭证的,将以发票所列金额为资产计税依据;对于不能提供发票、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凭证、会计资料等购房凭证的。企业购置资产的凭证可以作为计税依据。对在企业批准的纳税期限内投入使用的资产,经审核纳税后,扣除税法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剩余年限在税前扣除。【实际案例】某企业于2020年6月10日购买汽车一辆,取得机动车发票。2021年由核定征收改为审计征收。根据规定,除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4年。税务审计后,剩余期限(最少3年6个月)继续折旧摊销,税前扣除。那么税前扣除可以按照42个月折旧。五、关于文物和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存和欣赏的,视同投资资产征税。文物艺术品资产持有期间,已计提的折旧和摊销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总局口译]有些企业购买文物、艺术品等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等,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对文物、艺术品作为投资资产处理。在投资期间,文物、艺术品不得计提折旧、摊销在税前扣除。[实际案例]
企业2021年5月10日购买字画,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取得专用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2025年6月出售,则:1.2021年6月至2025年6月计提的折旧和摊销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1)会计处理已预提,纳税已调整;(2)会计处理未计提,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2.2025年6月出售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文物艺术品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同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补充]增值税涉税政策1.文物和艺术品不属于图书报刊,批发零售字画不能免征增值税。
2.文物艺术品个人销售/拍卖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流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总局 2020年),“三。委托拍卖行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代征的货物价款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应纳税所得额。拍卖机构应当留存以下纸质或者电子证明材料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款项代收代缴凭证、委托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信息。文物,包括书画、陶瓷、玉器、金属器皿、漆器、竹木牙雕、佛教器皿、古典家具、紫砂茶具、文具、古籍碑刻、邮品、钱币、珠宝首饰等收藏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3)旧书;(七)出售自用旧货。"3.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可以参考涉税增值税法规。公告以“税务处理为投资资产”为原则。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存和欣赏,其支出产生的进项税可通过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规定抵扣。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时间的确认。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全部或部分资金由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数量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况外,企业支付的各种政府财政款项,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收入实际发生的时间确认。[总局口译]为规范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等政府支付款项计算收入的时间问题,原则上,对于政府按照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给予的补贴,以及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补充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案例]
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在这个例子中,虽然航空公司获得的补贴的计算方法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际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而给予的补贴,并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商品、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销售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同时,航空公司取得上述补助时,应当按照收入的实际发生时间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的年度决算。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全文的详细介绍,总局公告:企业所得税这些扣款有变化。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律有帮助和价值。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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