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真详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路径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7 18:46:15

导读:案件的起诉书外人要执行异议这么详细!案件外人执行异议诉讼的裁判路径作者:李惠来源:人民法院报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我们删除。外人执行

案件的起诉书外人要执行异议这么详细!案件外人执行异议诉讼的裁判路径

作者:李惠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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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以排除强制执行。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申请后,提起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特定标的物的诉讼。可见外人执行异议诉讼的出发点是执行程序,落脚点却是审判程序。我国外人执行异议诉讼制度建立时间较短,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原始。实际中存在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的情况。所以对于异议的诉讼,需要分析判断典型案例来执行外人。

一、准确判断案件起诉条件外人执行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提起执行外人诉讼的,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即执行案件外人/[/],其中,法院审查的重点有两个方面:

1.有明确主张排除执行对象的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09号五矿钢铁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支行/[K1/]/[K0/]民事判决书中,认为“/[K1/]执行异议的诉讼目的是排除人民法院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因此,在外人案执行过程中,提出明确的排除被执行对象强制执行的请求,是外人案执行异议案诉讼的必备要件。本案中,五矿公司的诉讼请求只是要求确认涉案钢材的权属,并未提出明确的主张来阻止对涉案钢材的强制执行。本案的性质是权属确认之诉,而非执行之诉外人 异议。”可见,本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内容,必须有明确的停止执行标的物的请求。如果案件外人只要求确认权利,不要求排除执行,则不符合案件外人要求执行异议的起诉条件。

2.该诉讼请求与原判决或裁定无关。如何理解和判断诉讼请求与原判决或裁定无关?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375号关于贾某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的诉讼中,[/k0/],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本案提出的执行异议外人不包含其主张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内容。案例外人主张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与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身不是一个概念。前一种情况外人在不否定对方权利的前提下,比较了两种权利的执行顺序,主张其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享有的民事权利可以排除他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后者从根本上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身,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身不存在。”本案中,贾的诉讼请求及具体理由并未否定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而是意在请求法院确认其在涉案房屋中享有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二。明确界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外人执行异议

在外人强制执行异议案件中,法院审理外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是否应当考虑外人案件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这可以从理论、法律适用和实践三个方面来论述:

1.从理论上讲,确认实体权利是基石,排除执行是目标。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审查处理案件外人是否享有“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移交付的实体权利”,目的在于排除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所以其内在逻辑是,实体权利的确认和审查是基石,排除了执行的异议。如果不去尝试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确认执行主体的权利,就无法判断外人案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可以排除执行。因此,案件外人到执行异议的审理范围一般应包括确认案件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实体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

2.就法律适用而言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包括权利确认诉讼的审理和是否排除执行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外人提起执行诉讼时,需要提出明确的排除被执行对象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确认被执行对象权利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做出裁判的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司法部门审理确权诉讼,应当查询待确认财产的权属情况。所需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这意味着,执行程序启动后,案件外人对被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不是另一个确认之诉。案件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起确认诉讼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所以从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一般包括是否排除执行的审查和确权诉讼的审理。

3.司法实践逐渐形成共识,法院的审理范围既包括实体审查,也包括异议审查。如果不去尝试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受理执行之诉异议后就无法有效处理。因此,无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包含确认请求,法院在审理执行之诉异议时,都应查明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进而审查判断该权利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先进行实质审查,即确认案件外人是否具有权利,标的物属于何种权利。在(2017)今敏终字第151号李某某与天津铁合金交易所有限公司[/K0/]执行的诉讼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首先审查分析了李某某对争议房屋是否享有实体权利,确认其对应当受法律保护的物权享有期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天津高院认为,“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实际占有了争议房屋。虽然尚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但李某某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因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而享有对该争议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应受法律保护。”

然后进行异议审查,确定案件外人享有的实体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天津市高院在确认李某某享有的实体权利后,对李某某的物权期待权是否优先于基于执行的请求权进行了对比分析,以此判断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性质上,物权期待权属于债权范畴,但该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李某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产权对价的义务,预计产权肯定会变更到其名下。与申请执行人实现一般债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李某某的物权期待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据此停止对争议房屋的执行,并无不当”。

三。判决正文在合理设定外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

笔者认为,本案诉讼判决书主文的构成外人执行异议,尤其是是否作出具体的判决事项,应当取决于本案的诉讼请求外人。基于2016年9月28日发布的民事判决书(Case 外人 Execution 异议)文书样式中确立的三种不同的判决书文本,可以选择使用:

1.如果案件外人没有要求确认,就不作出确认的判断,而应在外人的理由中分析判断案件裁判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享有何种实体权利,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参照文书样式,本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判决书正文大致表述如下:一、本案外人对执行对象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的,写明“不得执行(写明执行对象)”二、本案外人写明“驳回(原告姓名或名称)的诉讼请求”如果

2.如果case 外人只是要求确认权利,而没有要求排除执行,那么法院的确认判决主文就不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首先要明确,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提起执行之诉异议而不是另案之诉来确权。其次,如果case 外人只要求确认权利,没有要求排除执行,法院会就此作出判决。裁判正文仅表述实体权利审查结果,不能包括异议审查,排除执行的效力自然不能发生。如(2014)沈敏终字第1927号沈阳易云实业有限公司与蒋某等人诉外人执行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异议诉讼的目的是阻止执行,故外人案正在执行异议。本案中,姜某、池某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抵债协议有效,抵债资产归姜某、池某所有,不排除执行请求权。但本案外人提出其拥有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以反对执行,作为停止执行的事实理由。法院审查姜、池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的目的在于确定是否停止执行。但二审判决主文仅认定姜与辽宁樱桃沟公司的债务偿还协议有效,并不能达到确认“停止向沈阳珍宝宝超市支付租金”的裁定内容是否成立的目的。故二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裁定责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3.在外人案件中,既提出确认权利的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的请求,法院应当在具体判决中予以明确,明确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支持还是排斥权利确认请求的执行,应当在具体判决中予以明确。在判决书正文的构建中,应明确两者的逻辑关系,即本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的诉讼目的是排除执行,但完成异议审查和排除执行的前提在于实体权利的确认。故判决正文应以异议审查结论为准,正文大致可表述为:“确认本案外人(姓名或名称)享有实体权利(写明实体权利类型),据此,禁止执行(特定标的物),依法解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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