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官网,河南公布一批道路运输违法处罚典型案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7 18:27:40

导读:河南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官网,河南公布了一批道路运输违法处罚典型案例。河南每日客户端记者宋敏10月12日,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为推动全省道路运输领域“打击违法行为

河南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官网,河南公布了一批道路运输违法处罚典型案例。

河南每日客户端记者宋敏

10月12日,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为推动全省道路运输领域“打击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不断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守法意识,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稳定。近日,现将全省各级交通执法机关查处的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发生交通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案例。

2022年8月10日,鹤壁市交通、公安人员联合对鹤壁市某物流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车辆豫F A * * 2(苏K * * 0B)因疲劳驾驶于2022年5月28日01时48分发生一人死亡交通事故,未向主管部门报告,且自交通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鹤壁某物流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的控制度的案例。

2022年8月10日,鹤壁市交通、公安人员联合对鹤壁市某运输公司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无安全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无分级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类控制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类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的”,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执行《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鹤壁市某运输公司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22年6月13日,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河南某运输公司、南阳市某运输公司、南阳市某运输公司3月至6月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异常行为。被责令整改后仍有异常报警,安全隐患问题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对河南某运输公司、南阳某运输公司、南阳某运输公司罚款3万元。

案例四: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2022年4月21日12时13分,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李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你EB6 * * *中型油罐车运载汽油(柴油)。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李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五: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2022年5月5日,汝阳县交通局执法人员在汝阳县大蔡路查获汝阳县某燃气公司豫* * C轻型面包车装载的瓶装液化气,该车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品运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作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汝阳县某燃气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未按规定制作危险品运单。

2022年5月15日,焦作市交通局执法人员发现,焦作市某物流公司豫HQ2 * * *和豫H50 * *等车辆存在未按规定制作危险品运单进行运输活动的行为。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不符合储存期限要求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案例7:未按规定提供危险品运单。

2022年7月23日,新野县交通局执法人员在S237线新店铺镇省级防疫卡点查获荆门某燃气公司H0 * * * 7油罐车,装载汽油运往湖北襄阳市。司机孙某某无法提供危险品运单。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不符合储存期限要求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案例八: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与货物运输案件

2022年8月18日,汝南县交通局执法人员在该县农商智慧城查获驾驶的属于某物流公司的豫A2 * * * Q重型面包车,该车从事货物运输。该车持有的道路运输证显示注销状态。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与货物运输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

案例九:客运班车不按规定路线和班次行驶。

2022年9月8日,正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扣正阳县某运输服务公司所属豫Q71 * *中型普通客车,从正阳县瓯北沙拉12名乘客至正阳服务区,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班车未在批准的客运集散站停靠或者未在规定的线路、日班次下限运行的,参照河南省交通。

案例十:客运包车无有效包车客运标志运营。

2022年8月16日10时38分,焦作市交通局执法人员查获新乡市某旅游客运公司所属豫GL7 * * *,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大型客车。公共汽车不能显示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客运包车无有效包车客运标志营运,不按包车客运标志载明的项目营运,线路两端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在包车合同之外招揽乘客”,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新乡市某旅游客运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起止点未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5月26日16时20分,夏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杨某某驾驶商丘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所属车辆豫N * * 0s,通过某叫车平台搭载乘客从郑州前往夏邑县。起点和终点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对每一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起止点未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参照“河南省级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某叫车网约车平台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未经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8月15日,上蔡县交通局执法人员在上蔡西站路口查获肖某某名下登记的豫VPQ * *车辆。他们从郑州载客回上蔡,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经营许可或者变相从事网络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参照”。

案例十三: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5月17日19时17分,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宝龙城市广场查获茹某某驾驶自己的豫古尔* *小型汽车,通过某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这辆车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参照“河南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省级裁量标准”,对茹某某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4: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4月24日凌晨3时20分左右,在沈丘县交通、公安联合执法中,发现张某某在高速公路纸店收费站出口处未取得经营许可,且在疫情防控期间,驾驶苏CC3 * *私家车通过网络拼车平台接单从事网络拼车经营活动。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张某某给予行政处罚2万元。

案例十五: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2年9月07日,泌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龚某某驾驶鲁MN8 * * *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龚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4月11日09时40分左右,豫R * * * HC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某平台接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对每一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服务车辆未取得网上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服务车辆与线下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按照“河南省级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某出行科技公司给予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6月1日8时55分,焦作市交通执法人员查获李某某驾驶豫U0A * * *北京现代轿车搭载4名乘客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业务,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李某某改正,并处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八: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7月16日,开封市交通执法人员在开封高铁北站查获王某某驾驶豫BF * * * 0小型汽车,通过阳光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王某某改正,并处行政处罚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35.35元,两项共计10335.35元。

案例十九:未按规定备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2022年7月11日,南召县交通执法人员在驾校集中整治期间查获振兴驾校未在石门乡登记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执法人员对田某某(振兴驾校经营者)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改正;7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石门乡振兴驾校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驾校拒不改正,仍在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当事人田某某予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0: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2021年10月24日,方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扣南阳市某出租车公司RT * * *号巡游出租车,该出租车超出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范围,与客运班车存在争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南阳市某出租车公司给予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19日,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处罚数额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2022年7月4日,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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