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关于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6 11:20:14

导读: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关于河北省企业试行标准化建设评分办法的通知安全生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和保持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关于河北省企业试行标准化建设评分办法的通知安全生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和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控制安全生产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工作,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学工业(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业等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生产工艺特点和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建立适合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作业行为、设备设施和工作环境标准化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分级。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企业标准化分级按照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标准执行。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分级标准的,可参照《企业标准化基本标准安全生产 (GB/T33000)或《企业标准化等级划分与评定安全生产 (DB13/T2969)制定的分级标准,开展二、三级企业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分级实行分级管理。一级企业和所有一级海洋石油企业由应急管理部分级。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分别是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以下简称定级部门)。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管理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行业监管厅(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标准化分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分级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为标准化分级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章组织模式

第七条分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为标准化分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或者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估,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

二级标准化组织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组织现场评估、现场评审、年度抽查、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维护、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二级标准化组织单位应当建立现场评价专业技术支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现场评价质量,按照定级部门的要求,根据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建立现场评价技术支持单位,接受定级部门的监督管理,经定级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八条参与现场评价的组织单位和相关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价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建设和应用

第九条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流程、风险状况和职责分工,建立职责明确、可操作、可操作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风险识别准确、控制措施有效的双重防范机制,推进数字化、信息化管理。企业要把自己的标准和规范融入到本行业的标准化和分级标准中,让全体员工参与进来,实现安全管理的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的规范化、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化、工作环境用具的国产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第十条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应当在成立之初告知行业监管司(处),

在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后,您应该

行业监管处

(分)室报告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行业监管处

(科)室根据企业报告情况提出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申请分级的企业

,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一次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6)未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自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一年;

(八)标准化等级撤销之日起一年内;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整改完毕。

如发现企业有虚假承诺,将立即终止分级相关工作,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分级申请。

第四章审计和评估

第十一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自评报告内容有误、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受理。

(2)自评报告完整且符合规定形式后,或企业按要求对全部内容进行修正后,对自评报告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向定级部门提交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并书面告知企业;如有不符合,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通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提交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组织单位按要求组织成立现场评估小组,现场评估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和不符合项形成现场评估报告(格式见附件2),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申请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三条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组应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现场评审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一票否决,提前终止评审,现场评审不予通过。

(1)通过比较,企业标准化自评报告采用了错误的标准;

(二)考核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缓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现场评估期间,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停业、停工待料、大修、装修或其他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

(四)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现场情况与审查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严重不符的;

(5)企业未配合审查组合理检查取证(包括文字、图像等。);

(六)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立即整改的;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与体系文件存在“两张皮”现象。

第十六条二级标准化审查实行监督员和审查员制度。监督员和审查员由定级部门任命,也可由行业监督部门的部门或专业人员任命。对标准化审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三级标准化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宣传和公告

第十七条组织单位将定期向相应的定级部门提交整改合格并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级部门确认提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定级部门对企业不符合定级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的问题进行组织核实。

第十八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无问题反映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以及相应的银行保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公告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条取得标准化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再次申请定级。

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进行公示和公告:

(1)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二、三级企业未发生一次重伤5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业分类的相关标准未进行重大修订的;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六)按照规定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自我评估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定级部门应当建立企业标准化定级台账,记录标准化定级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上一级部门撤销其级别。原层级部门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会组织等部门,以及相应的银行保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生产安全事故;

(二)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重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总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标准化成绩的;

(七)行政许可被注销、撤销、吊销,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制度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分级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分级相关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审核不严、现场评估结论不准确、报告重复或存在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如发现标准化、定级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估企业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将取消相关单位资质,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单位。

第七章成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一级和二级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率;

(2)原则上,一类、二类企业因安全生产政策原因,不纳入相关企业区域限产或停产措施范围;

(3)停产后复产验收原则上优先考虑一类、二类企业;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条件的,按规定将其工伤保险费率下调;

(五)对标准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六)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和鼓励金融信贷机构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优秀品牌等资质和荣誉,优先支持或推荐;

(八)对符合标准化等级企业评选推荐条件的,优先推荐其参加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先进单位(集体)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评选。

第二十五条地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企业标准化分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河北省“互联网+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进行。

第二十七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和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三级标准化建设分级实施办法,并报河北省应急管理部备案。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评价标准和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冀急政法〔2019〕100号河北省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关于河北省企业标准化建设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全生产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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