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印发通知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7 17:17:17

导读: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发布通知规范国有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金融机构来源:财政部网站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科[2021]102号国务院有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发布通知规范国有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金融机构

来源:财政部网站

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科[2021]10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国有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相关资产交易行为, 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现就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国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输送不当利益。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国有金融机构股权资产转让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房地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及相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资产的转让,除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基础资产向境外转让的,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正常业务中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的转让,报废资产的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按国家规定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的转让,涉及全部标的资产为权益性资产并享有浮动收益的,按照权益性资产转让的规定执行。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金融机构在国家权力和信用的支持下,有关资产划转事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夯实管理责任,落实国有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应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集团或公司内部各项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对资产转让的交易方式、类型和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其中重大资产转让应严格执行“三讲一大”决策制度。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公司治理程序;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手续的,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杜绝黑幕操作,确保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规范转让方式,严格限制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通过市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公开市场交易的证券和金融衍生产品的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机构未经公开招标程序,不得以直接协议方式向非国有受让方转让资产。属于集团内部资产转让、根据投资协议或合同条款退出履约、根据合同约定第三方优先购买权、特定行业资产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以及同级认可的其他情形财政部。国资金融机构按授权机制审议决策后,可直接协议转让交易。

四、合理确定价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等相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相应的审批和备案手续,根据审批或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转让底价。对于市场公允价值明确的资产交易、转让标的价值较低(单项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交易、国有与全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交易、国有金融机构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国有金融机构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不会造成国有金融机构的,经国有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证明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无需评估对于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可参考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转让底价,对于其他资产交易,可参考市场公允价值和经审计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转让底价。对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已约定退出价格的资产交易,按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程序,并证明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按约定价格执行。

五、明确交易流程,确保资产转让合法合规。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在产权交易场所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执行;采取公开拍卖方式的,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采取网络拍卖的,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有三人以上参加投标;采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至少两人参加投标。只有一人投标时,按公告程序进行补充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果确定没有新的竞买人参与竞买,则可以成交。

资产转让交易后,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交易金额较大(1亿元以上)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其余款项需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延期付款期间利息按上期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支付给转让方,支付期限不超过一年。受让方在付清全款前不得交付资产和办理过户手续。对于国有金融机构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资产的支付和交付。

六、选择最佳机构,确保交易信息充分公开。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在产权交易场所交易的,按照《关于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的暂行规定》(金彩〔2020〕92号)执行,在省财政部门认可的承接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向社会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公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统一渠道、方便查阅的原则,确保转让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真实、完整。底价高于100万元但低于1000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不得限制受让方的资格。

七、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财政部要加强对本级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各地财政部监察局要加强对地方中央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转让方未执行或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国有权益的,应依法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终止资产转让行为,并向上级报告/国有金融机构应建立资产转让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其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进行内部审计,并于每年5月20日前将上年度资产转让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和国资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越权决策、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有关部门按照人事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财会部

2021年11月29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介绍,以及财政部发布规范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转让的通知。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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