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电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联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联鸿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电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联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联鸿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规定,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是, 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联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外,我们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的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联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联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联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联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刊登于2020年12月23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2020年12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联鸿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关于更正2020年12月28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联鸿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5.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登记日期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出席登记记录和凭证;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8.公司股东大会提案及相关提案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本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披露了所有能够影响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书面材料原件、复印件、影印件、承诺函或证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文件和资料为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应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内容及提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意见,而不根据中国以外的任何法律。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连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相关机构进行公告。此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股东大会,并对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0年12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1月7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12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联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0年12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联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7日10:00在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27号北京大学博雅国际饭店大学堂2号厅北京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3.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7日9: 15至9: 25、9: 30至11: 30、13: 00至15: 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议案与《联鸿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联鸿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更正通知》中提交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确认出席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00,000股。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有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62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66%。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0,06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62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前述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核查,我们无法对这些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这些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联鸿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联鸿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公告》一致,不存在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会上,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督。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通过该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大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投票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880,04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2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8860.32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同意880,04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8860.54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4.关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5.1关于公司与滕州郭庄矿业有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同意348,20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2%;反对2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8860.24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反对2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在审议本议案时,联鸿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2关于公司与柯荣物业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4,820.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2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3关于2021年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62,044.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2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对于该项议案的审议,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4关于公司与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2021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880,04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0.02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间接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8.关于2020年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修改
10.“关于修改:法案”
1.“关于修改:法案”
12.“关于修改:条例草案”
13.“关于修改:条例草案”
14.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票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
范戚慧
杜小轩
单位负责人:
王玲
2002年1月7日
股票代码:003022股票简称:联鸿新科公告编号: 2021-001
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历届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7日9: 15至9: 25、9: 30至11: 30、13: 00至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自2021年1月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开始投票,至2021年1月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15:00结束。
(二)会议地点:北京上海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27号北京大学博雅国际饭店大学堂2号厅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郑月明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联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㈦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0,06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629%。其中包括: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56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有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3)以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有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62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66%。其中,现场表决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5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02%;网络投票股东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律师杜律师事务所范、杜出席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动议的审议和表决
本次会议以现场注册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004.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2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0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80,04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34,820.2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2%;反对2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0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反对23,700股,占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联鸿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4,820.3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0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42%;反对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62,044.3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80,0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880,0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0.02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08%;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34,820.3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同意8860.32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42%;反对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880,0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是: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联弘股份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参考文件
1.联鸿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 Du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8日
股票代码:003022股票简称:联鸿新科公告编号: 2021-002
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介绍
连欣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1月5日、1月6日、1月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度已达20.54%。
二。公司关注和核实的描述
鉴于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事宜向公司及控股股东进行了核实,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1.无需对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进行更正或补充;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开媒体报道的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经营状况和内外部经营环境近期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及控股股东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
5.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不买卖公司股票。
三。没有对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进行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事项或计划、谈判、意向、协议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应披露的相关事项;董事会未获悉公司存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未披露信息,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无需对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进行更正或补充。
四。风险警告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站为公司选择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为准。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连欣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8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电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北京 Kindu/[/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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