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民法典》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2 08:39:40

导读:遗产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中的顺序、遗产份额分配原则第一,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遗产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中的顺序、遗产份额分配原则

第一,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1129条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部分第一编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部分第一编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或者在劳动服务等方面给予主要帮助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主要扶养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二。顺序关于法律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第2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该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只要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至少有一人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继承也比较特殊。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子女的直系子孙可以代位继承。比如,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都去世了,但还有一个孙子在世,他的孙子就可以代表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这种情况下视为第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根据《家庭编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一男一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四九条办理结婚登记,且一方死亡后, 另一方主张作为配偶的继承权,应当按照《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详见本微信官方账号文章《民法典时代如何诉讼离婚》)。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形包括主体不存在、死亡、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等。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有上述情形之一时,不能继承,且无适用代位继承情形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定义

《民法典》第1127条第3款规定:“本部分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四款规定:“本部分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五款规定:“本部分所称兄弟姐妹,包括有父母的兄弟姐妹、有同父异母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解释第一编》第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对生父母的遗产继承。如果继父母继承继子女遗产,不会影响其子女的遗产。”第1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灭,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如果没有赡养关系,就不能成为对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继兄弟姐妹相互继承遗产,不影响他们从兄弟姐妹继承遗产。”

四。法定继承中的遗产份额原则

1.总则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相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获得更多的积分。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不加分或少加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平等。”

《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解释第一编》第四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根据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也就是被继承人虽然立了遗嘱,但是只处理了部分财产。对于遗产未处分的部分,遗嘱继承人仍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参与剩余的遗产 分配。

《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解释第一编》第二十二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当被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并明确表示不要求他们赡养时,分配遗产,其继承份额一般应不受影响。”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当分配遗产时,他们可以少拿点或者不拿点。”

《民法通则关于继承的解释第一部分》第四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故意隐瞒、贪污或者竞得应当继承的遗产,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

2.特殊规定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依靠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扶养的,或者扶养被继承人超过继承人的,可以适当给予遗产。”也就是说,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人,除继承人外,可以适当给予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第1131条规定是在法定继承一章,所以除继承人以外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人,只能在按法定继承办理遗产时,请求分配给适当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以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分其全部财产的,第1131条不能代替被继承人明确有效的遗嘱表示。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但因《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的情形,导致遗产的相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的,可以适用第1131条对该部分遗产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第1131条的具体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第一编解释》进一步解释,其中第10条规定:“被收养人尽了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同时对生父母提供了更多赡养的,不仅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27条继承养父母的[/k0/],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31条获得生父母的适当份额。第20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31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人遗产,分给他们遗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配到适当遗产的人,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本人有权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从山上认识石头”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遗产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民法典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顺序,遗产份额分配原则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