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不当利润定律规定不当利润的分配中对“没有法律依据”举证责任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原告李称,其带领农民工在第三方矿山从事采矿工作。2018年5月,矿财务第三负责人将农民工工资
不当利润定律规定不当利润的分配中对“没有法律依据”举证责任
原告李称,其带领农民工在第三方矿山从事采矿工作。2018年5月,矿财务第三负责人将农民工工资结算给原告,以10万元承兑汇票与原告结算,其余款项转入原告银行账户。原告签单后,回到车上拿银行卡。当他回来时,他向财务总监要账单。对方称账单被王拿走了。原告王要求返还该10万元未果。被告王辩称,涉案承兑汇票是原告主动交给自己的,用于抵充欠他的10万元货款。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到公安部门调取了《受理案件登记表》、《不予立案通知书》和派出所对王、李及在场5人的询问笔录。以上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票据是原告在和平状态下交付给被告的。另有知情人表示,10万刀盘钱双方没有谈妥。在另外两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曾转账5000元给被告,称“今年只能还这么多”。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取得了该稿的发行权。对此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原告起诉不当为利润纠纷,已确认被告取得其承兑汇票10万元,被告也认可。导致原告遭受了损失,原告已完成举证责任,故被告应举证证明其取得10万元承兑汇票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其次,虽然证据显示被告以和平方式取得汇票,但不当获利不是有效要件,故被告应当返还10万元汇票。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而且上述证言可以证明在此之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原告将10万元承兑汇票交付被告后,被告无义务证明欠款的存在。
评论和分析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不当增益的构成要件,原告应当就不当增益情况下自己的损失、对方的利益以及自己的损失与对方的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证据。大家对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没有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证明这三项的责任已经完成,这似乎是完美的。但目前对于“对方受益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应该由谁举证存在争议。台湾省学者蒋世明认为,应由原告给出“无法律上的理由(缺乏支付目的)”,因为原告(不当利益请求人)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着财产资源的变动,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合理。举个简单的例子:A向B借款10000元,B向A交付10000元现金,A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欠款后,B将借据归还给A,或者当场销毁,然后A以10000元的转账记录主张不当获利。此时,B已经完全丧失了证明能力。如果“对方受益制度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认为不当利益诉讼中的“没有法律依据”是消极事实,原告不能也不可能证明“对方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证明“对方的利益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这导致很多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将不当利益视为, 他故意回避甚至直接否认交易活动中真实存在的基本法律关系,隐瞒整个交易背景而只说明货款等事实,以不当获利为由要求义务人返还相应货款,将举证责任的风险转移给对方。 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不当“没有法律依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此原告(请求人)仍要为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原、被告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等多种因素,适用极可能标准评价。在适当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作出“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倒置。但本案中,基于出席人和知情人的陈述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务纠纷。涉案10万元票据是原告在和平状态下自愿交付给被告的。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原告将10万元承兑汇票交付给被告后,被告没有义务证明欠款的存在,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的取得“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宋王阳
单位: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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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辉·石慧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不当利润的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以及不当利润中对“无法律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不当获利的法律规定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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