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法典关于高空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高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判定规则案件来源:法新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民法典关于高空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高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判定规则案件
来源: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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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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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抛掷物和坠物对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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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抛物行为人难以确定的,所有可能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的居民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郝某诉王某等25户不明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案件要旨:高空如果难以确定肇事者,除了能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的,其他所有有可能从楼内抛掷物体的居民,都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侵权责任法的本质与案例指导》,法律出版社,2010年。
2.不明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赔偿——张兵诉王、等不明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损害难以认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赔偿,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案例编号(2012)鄂物长民子楚第00236号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中国审判案例汇总(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在真正的加害人难以确定时,采用加害人推定的方法,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陈涛诉王萍萍不明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案件要旨:在真正的加害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加害人推定的方法,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本条例规定的责任是赔偿责任,由其责任基础决定。由于无法查明具体的侵权人,如果受害人得不到赔偿,对受害人极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从损失分担的公平性来看,规定可能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赔偿是合理的,也正是由于责任基础的不确定性,才使得赔偿责任明确。
案例编号(2013)晋江民初字第190号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中国审判案例汇总(2015民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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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落或物体坠落造成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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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浮窗玻璃自爆属于物损赔偿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重庆贸易公司博瑞进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重庆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飘窗玻璃是建筑工程中的装饰工程,飘窗玻璃自爆引发的侵权纠纷属于物损害赔偿纠纷,而非产品质量纠纷。同时,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但该期限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免费维修义务的期限。如果超过保修期,他们只能免除免费维修的义务,仍然要承担浮窗自爆造成的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编号(2011)吴语钟发钟敏字第2508号
法院: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
5.楼顶掉落的瓷片砸车,物业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严某诉吴某某洗车公司、村委会、经社案。
案件要点:洗车时,被害人被车顶掉落的瓷片砸伤。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向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要求赔偿。赔偿标准按照受害人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计算。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4月12日第3版
6.业主、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葛诉浙江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97号楼部分业主、使用人高空坠物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的管理人,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是指道路、桥梁、隧道等所有权归属的情形。是国家所有,国有企业管理等。,物业公司不能纳入其中。在责任形式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编号:(2015)利民安重字1号
法院:浙江省丽水中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案的意见
三。10.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综合运用。人民法院在对法官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免责。要依职权加大调查取证力度,积极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求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日常生活规律,最大限度地发现和确定直接侵权人,依法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11.区分坠落物和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的搁置物或者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可能认定直接侵权人,依法判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12.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范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养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伪造或者拒绝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予以赔偿,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已售出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在合同里。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房屋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限;持续时间少于《条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不得少于《条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延伸阅读】
知识:高空落体冲击力的测量
从四楼扔出一个30克的鸡蛋,会让人肿;从8楼扔下去可使人头皮受损;如果从18楼掉下来,可以砸碎行人的脑壳。从25楼扔下去可以瞬间致人死亡。
一块拇指大小的小石头从4楼扔下来可能会伤到头皮,但从25楼扔下来可能会当场砸死路人,因为从上到下的力会变大。
空啤酒瓶扔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会造成致命伤害。
一个4厘米的钉子从18楼扔下来,可能会插入行人的大脑。
(来源:搜狐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强化源头管控,督促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
1.建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基本思路。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推进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防治综合治理和协同管理,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架空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损害救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积极推进高空抛物、坠物防治纳入诉讼源头治理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讼源头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帮助相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工作措施,形成有效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工作疏漏、隐患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3.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中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受害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相应职责。受害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二。依法惩处高空构成犯罪的抛物或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危害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的实际危害,深刻认识以刑罚手段惩治高空抛物、坠物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处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
5.准确识别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的性质,正确适用罪名,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的地点、抛掷物体的情况、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准确确定刑罚。
故意遗弃高空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以伤害、杀害特定人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严惩高空抛物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多次执行的;(二)经劝阻后继续实施的;(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正在执行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7.准确认定高空高空坠物罪。因过失从高空坠落物品,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按照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物品从高空坠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
8.加强对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在处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案件时,应当充分认识到此类案件侵权行为对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害,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针对这类案件直接侵权人发现难、影响广、处理难的特点,要创新审判方式,坚持多措并举,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充分保护被害人。
9.做好诉讼服务和立案解释工作。人民法院在处理高空抛物或坠物案件案件时,必须坚持立案、诉讼,为受害人线上线下立案提供便利。受理因建筑物抛掷物或坠物引起的纠纷案件时,要尽可能向当事人说明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缩小“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侵权人不明、依法不能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赔偿损失。
10.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综合运用。人民法院在对法官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免责。要依职权加大调查取证力度,积极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求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日常生活规律,最大限度地发现和确定直接侵权人,依法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
11.区分坠落物和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的搁置物或者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可能认定直接侵权人,依法判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2.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范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养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伪造或者拒绝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3.完善相关审判程序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等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时,应当充分运用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审判长会议等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和院长的监督职责。涉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的,可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是注重多元化解,坚持多措并举,不断完善高空抛物、坠物纠纷预防调解工作机制。
14.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民事处理纳入构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总体工作,加强诉前和诉中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每个高空抛物或坠物案件的具体特点,怀着对受害人的真挚感情,为当事人解难事、办实事,尽力做好调解工作,督促结案。
15.推动完善社会救助。要充分利用诉讼费救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及时对经济困难的高空抛物或坠物案件受害人依法给予救助。通过案件判断和规则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社会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支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探索设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开展试点工作,合理分担受害者损害赔偿。
16.积极改进工作举措。要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人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法治宣传,不断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规范、引导、评价和引领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深入研究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案件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1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民法典对高空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以及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案件侵权责任的判定规则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高空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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