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内容,盗窃罪的罪名解析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9 16:19:30

导读:盗窃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内容,以及对盗窃罪的罪名分析罪名分辨率为盗窃罪目录刑法条款概念和构成要求罪名已确认立案量刑标准刑法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盗窃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内容,以及对盗窃罪的罪名分析

罪名分辨率为盗窃罪

目录

刑法条款

概念和构成要求

罪名已确认

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条款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概念和构成要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主题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还包括第三人或集体占有。

(3)对象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力。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是指法律上的所有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一般指动产。但是,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以从不动产中分离出来,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客体。此外,电、气、违禁品等能源或者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客体。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以他认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处理人发现的方法,秘密地取走财物的行为;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应当达到一定数额;但是,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

(一)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盗窃未成年人的;

(四)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从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老年人、残疾人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患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谓,两年内三次以上,应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宅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入室盗窃”。

盗窃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材,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盗窃其他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材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凡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扒窃”。

罪名已确认

(一)此罪与非罪的界限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还赃物或者退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依法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未参与赃物或赃物较少的分配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理解;(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以取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盗窃未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对象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如果达到同样的量刑幅度,则以盗窃罪处罚。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可以考虑将损失数额作为量刑情节。

(2)本罪与其他犯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l、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不大,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构成盗窃罪罪,同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其中一罪数罪并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以重罪处罚。

3.将机动车作为盗窃其他财物的犯罪工具的,被盗机动车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盗窃机动车用于其他犯罪的,以盗窃罪与其他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将盗窃的机动车归还原地或者停放在原地附近,未丢失车辆的,应当按照其所犯罪行从重处罚。

4.以驾驶、娱乐为目的,多次盗窃机动车,丢失机动车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盗窃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等罪的,以交通肇事罪等罪处罚;盗窃机动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盗窃机动车,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5.犯盗窃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从重处罚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其中一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不构成盗窃罪,但以破坏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了掩饰盗窃罪或者报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等罪处罚。

6.窃取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投毒爆炸偷鱼的犯罪性质。如果是以偷捕、投毒或者大量捕杀鱼类为目的而偷捕,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界定为盗窃罪;不顾人畜安危,向池塘投放大量剧毒药物饮用,或者向堤坝等公共设施附近的水中投放大量爆炸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投毒罪、爆炸罪认定;为偷鱼或报复而向鱼塘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化全塘鱼类,对集体或个人承包养鱼生产造成严重损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认定。同时也要查出毒药或炒蓟的来源,牵连到其他犯罪的,以重罪论处。

8.非法采伐的犯罪性质。违反上海市森林保护法规,秘密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构成本法分则另有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不按盗窃罪处罚;如果不是盗伐正在生长的树木,而是盗伐已经砍伐的木材,或者盗伐他人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当构成盗窃罪。

9.对于盗窃珍贵文物,如果只是盗窃,应该盗窃罪;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照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重罪从重处罚。

L0。盗墓和盗窃大量财物的,按盗窃罪处罚;虽然没有盗窃财物或者盗窃少量财物,但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罚;盗窃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11.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公文、证件、印章的,由于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依法应当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者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而不是盗窃罪;如果在被盗手提包内偶然发现枪支弹药,由于没有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按照盗窃罪处罚;如果偷包后发现里面有枪支弹药,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

L2。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进器材的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害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1990年9月7日通过的《铁路法》的规定,以破坏行车器材罪处罚。

L3。盗窃支票骗取现金或购物的犯罪性质。盗窃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模仿失主签名,骗取现金或者骗取购物,盗窃单位盖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人和金额,骗取购物,数额较大的,一般构成盗窃罪。一个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对他来说,通过秘密窃取获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则是继续完成盗窃,最终损失的是丢失支票的个人或单位。所以还是应该构成盗窃罪而不是票据诈骗罪。如果窃贼通过冒充签发支票的人或单位,与他人勾结套现或购物,后者明知支票被盗,也是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他不知道支票被盗,就冒名顶替,编造事实,采取欺骗手段占有财物,这可以归为票据诈骗。

1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5.根据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的,以本罪定罪,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

16.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窃取他人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窃取他人少量财物的, 或者盗窃汇票、汇款支票骗取小额汇款款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邮政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窃取他人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和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确定。

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窃、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盗窃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一)第一个量刑幅度: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从国有藏品中盗窃一般文物。

2、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谁为他人家庭生活而非法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就应当认定为“入室盗窃”;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械,或者携带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其他器械实施违法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凡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扒窃”。以上行为都是犯罪。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犯罪,无论被盗财物数额大小。

(2)第二个量刑幅度: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三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上不等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巨大的以250份为起点;盗窃国有三级文物。

2.其他所谓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持凶器入室盗窃、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50%的:

(一)组织、控制盗窃未成年人的;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窃电的;

(三)盗窃残疾人、老年人、残疾人财物的;

(四)在医院盗窃患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五)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第三个量刑幅度: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起点数额特别巨大2500份,盗窃二级以上国有文物。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持凶器入室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50%以上的:

(一)组织、控制盗窃未成年人的;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窃电的;

(三)盗窃残疾人、老年人、残疾人财物的;

(四)在医院盗窃患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五)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罪金额的计算

(一)赃物有有效价格凭证的,按照有效价格凭证认定;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被盗时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国内银行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的汇率,按照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计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能够核实盗窃数额的,按照核实的数额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次数无法核实的,盗窃数额以盗窃前6个月的月平均消费量减去盗窃后计价器显示的月平均消费量计算;盗窃前正常使用不满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平均消耗量减去盗窃后计价器显示的月平均消耗量计算盗窃金额;

(四)明知是通过窃取他人通信线路的电信设备、设施,复制其电信编码而使用的,应当按照合法使用者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被复制后的月支付金额减去被盗、被复制前六个月的月电话费计算被盗金额;用户合法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均话费计算被盗金额;

(五)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赃物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六)盗窃未登记、未挂失的凭证、证券、有价证券的,盗窃数额应当与面值和盗窃时应当取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一并计算;

(七)盗窃已兑现的记名付款凭证、有价证券和有价证券的,盗窃数额按照财产兑现部分的价值计算;未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发或者补办手续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盗窃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盗窃机动车,造成车辆灭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以盗窃其他财物为目的,盗窃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造成损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3)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非法占有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造成车辆损失的,以盗窃罪等罪处罚;返还车辆未造成损失的,按照其所犯其他罪从重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以破坏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失的,从重处罚盗窃罪;同时构成盗窃罪等罪的,以其中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2)实施盗窃犯罪后,故意毁坏其他财物以掩盖犯罪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等罪处罚;

(3)盗窃不构成犯罪,但损坏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其他罪定罪处罚。

与盗窃罪有关的刑法条款

1.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罪处罚。

3.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盗窃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第二百六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窃取、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第二百六十九条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犯罪,为隐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盗窃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盗窃罪 罪名第49条内容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盗窃罪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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