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工程合作协议书三人模式,工程中介合同工程中介合同有效?中介合同,在“/[k1/]法中称为中介合同,在民法典中改为中介合同。在施工工程承包活动中,存在大量的中介行为。以介绍工程和
工程合作协议书三人模式,工程中介合同工程中介合同有效?
中介合同,在“/[k1/]法中称为中介合同,在民法典中改为中介合同。在施工工程承包活动中,存在大量的中介行为。以介绍工程和促成签建合同为条件,收取介绍费、信息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的中介费。这种中介合同是否有效,中介是否享有索赔权,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确定。
一、认定中介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
1.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通过中介“操作”签建合同。
如(2020)闽段1022号案,甘08。法院认为,居间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居间合同的内容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导致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未经招标程序直接施工,规避招标,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2.招标过程中承担的工程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包括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具体禁止性规定,如:承包人通过中介机构与发包人串通,在投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或者中介机构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还包括违反《招标投标法》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如:中介机构在招标信息充分公示前获取与招标有关的关键信息,或者获取招标人未公开的信息。
如(2016)最高法民审第427号案,法院认为,涉案的三家招标单位工程均由委托人或中介人控制,中介人使委托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参与和实施非法招标活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故应认定中介合同函无效合同。
如(2015)宁敏提字第12号案。法院认为:在公开招标过程中,除正常的招标程序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私下接触和串通。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提供项目的基本信息和决策者的信息,并负责操作与项目业主和决策者的关系,以确保中标等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也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介与委托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应认定无效。
3.通过居间行为签订的构合同(以下简称“标的合同”)无效,导致居间合同无效。主要情况是中介明知委托人是无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但仍向委托人介绍工程工程,委托人调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或者在明知施工单位签订“标的合同”后,非法转包或分包,仍通过中介活动促成施工合同的签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中介合同是以非法目的订立的,法院往往以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为由认定中介合同无效。
例如,(2014)高进民重耳字第0017号案。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中介合同的目的是使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委托公司通过中介行为实际取得涉案诉讼工程,与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取得工程明显矛盾。中介的中介行为与工程承包商的要求相违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建设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介的这种中介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中介合同无效,并无不妥。
3.如果不属于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并且合同的施工没有经过招标程序签订合同,很少有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涉及权钱交易,也有认定无效的情况。
例如,(2011)普民一(民)子楚第5893号案。法院认为,无论在哪个领域有工程、有采购、有项目,都会有一批与当局或权势人物关系密切的黑暗人物,充当权钱交易的媒介。这在一些严重的地区甚至成了“潜规则”。如果这些“暗影子”获得私利,“潜规则”被遵守,那就说明社会经济秩序很可能已经被扰乱,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受损。虽然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了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但从中介主张“生活费”的合作协议内容可以看出,生活费是“委托人支付给中介的劳动报酬和中介前期投入的费用”,因为中介“前期做了各种协调工作”,“支付了费用”然而, 整个合作协议没有明确“前期投入费用”或“工作量大”的具体数额和内容,也没有证据支持中介所主张的中介服务内容。 客户“垫付”合同施工的工程总价为“暂定700万元”,但按合作协议要支付的40万元“生活费”,实际上属于某种不正当的权钱交易。因此,法院认为合作协议无效。
二。确定中介合同有效的主要原因
1.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工程工程承包活动中的中介行为。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包人收取工程信息费如何处理的批复》认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承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严禁行贿受贿、收受回扣、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介绍工程并收取工程介绍费。”故应驳回其要求支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虽然《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只是部门规章,但最高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对《暂行规定》给予了司法支持;此后直到2011年,司法实践中基本认定工程中介合同无效。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被1991年11月21日颁布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废止。《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承包活动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收取费用”,实际上维护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观点。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废止。此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工程中介活动的规定。虽然最高法院并未发文宣布前述批复废止,但批复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批复自然没有继续适用的可能。此后,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工程中介合同有效的案例。
如(2019)皖13民终2466号案。法院认为,委托人与中介人以建设单位项目部名义订立的“工程中介合同”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第一委托事项“工程中介合同”明确了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不是委托中介或借用资质,而是委托中介推荐委托人与建设单位协商订立“施工工程施工合同”
2.通过招标过程发布的工程,虽然招标公告是公开的,但不一定广为人知。客观存在中介收集竞价信息并提供给委托人的情况。中介合同的定义是“中介向委托人报告缔结合同的机会或提供缔结合同的中介服务”。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中介活动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行贿等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中介合同有效。
比如(2014)民提字74号案。法院认为,虽然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无中介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招标信息,并撮合招标双方相关负责人相互了解,对最终施工的结论合同起一定作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居间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居间协议有效。
3.中介合同不从属于目标合同,目标合同无效,不直接导致中介合同无效。除非中介合同的内容或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中介活动的目的是为锚定等非法交易提供便利,否则不应仅仅因为标的合同无效就认定中介合同无效。
如(2016)钱案第990号,法院认为,居间人只需如实向双方当事人提供合同信息,以便委托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即可,无需保证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中介合同的中介仅作为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介绍人,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当事人或保证人,更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更不是任何一方履行合同责任的保证人。一旦中介行为引入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中介的作用就消失了。因此,法院认为,虽然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施工协议无效,但居间人已经履行了义务,居间合同有效。
4.对于非招标项目,特别是非国有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权自主选择施工单位,有机会向建设单位反映订立合同、协助谈判、促成施工合同签约等中介服务事项。因此,在没有其他法定无效原因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中介合同有效。
三。当中介合同有效时,中介报酬的判断
1.理论上,如果认定中介合同有效,则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有失公平等一些可撤销的原因,否则应当按照中介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报酬。然而,在实践中,存在大量法院减少中介报酬的案例。
比如(2019)豫民在228号案。法院认为,根据委托人与居间人签订的居间合同的内容,居间人的义务是协调委托人与物主之间的良好关系,协助委托人与物主签订标的合同。但由于委托人的中标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且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主持下进行的,中介行为效力有限,且涉案中介合同的签约时间晚于标的合同的签约时间,中介的中介行为不能对标的合同的签约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法院认为,虽然中介合同是有效的,但中介的报酬应当降低。
2.中介合同有效,但法院认为标的合同的签订与中介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支持支付中介报酬的诉讼请求。
比如(2019)民初2902号案,万0504。法院认为,委托人与中介签订的“中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居间人有义务使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专业承包或劳务施工或材料采购的工程合同,但居间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居间义务已履行,应退还中介费。
3.居间人合同有效,但本院认为居间人主张居间报酬的条件是通过其居间活动取得合法有效的合同;如果标的合同无效,即使中介对标的合同无效没有明显过错,仍不能支持关于中介报酬的诉讼请求。
如(2014)市民四段字第00174号案。法院认为,中介与委托人签订劳务协议的目的是使委托人能够实际施工涉诉工程,但涉诉工程未进行招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委托人与业主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因此,法院认为,中介未能实际作出有效的目标合同,中介服务的目的未达到,不应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
四。根据司法审判现状,建议签订工程中介合同
1.中介机构的主要义务应限于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提供交易媒介,可能包括投标或签约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如计算投标价格、准备投标文件、参与非标项目的合同谈判等)。),但不包括违反确保中标、提供未公开信息、与发包人进行标前咨询等禁止性规定的。否则,中介合同将无效。
2.委托人应为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中介不得与无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中介合同;否则,中介合同将无效。
3.无论招标项目还是非标项目,中介合同都要避免“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和“通过运作促成标的合同签约”。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工程合作协议书模式,即工程中介合同 工程中介合同的有效性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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