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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最新2020,捡一块泰山石。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修改为“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1.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泰山风景名胜街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2.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和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泰山山、名胜古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泰山石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3.第七条修改为:“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售风景名胜资源和景区用地。”
4.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加强对泰山山和泰山石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和禁止开采警示标志;”将第4项中的“自然保护区”修改为“生态保护区”。
5.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涂写、涂抹、践踏或者攀爬文物、景点或者设施的”;增加两项作为第九项和第十项:
“(九)进入未开放区域的;
“(十)捡拾被运走的岩石和石块;”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禁止盗卖泰山石。”
7.删除第三十一条。
8.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地区非法开采泰山风景名胜石料的,由/[k0/]地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
违反规定,销售前款规定的泰山石材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域内捡拾岩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主编:赵寒露文字编辑:查锐标题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苏伟
来源:作者: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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