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4个实务问答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8 00:10:00

导读:关于时效的司法解释,4 实务问答 on 诉讼时效针对诉讼时效领域中的部分实务问题,特选取《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一书相应内容,以问答形式推送,欢迎了解:要求

关于时效的司法解释,4 实务问答 on 诉讼时效

针对诉讼时效领域中的部分实务问题,特选取《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一书相应内容,以问答形式推送,欢迎了解:

要求

一、民法中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延长吗?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暂停或中断吗?

回答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总则: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然而,在《民法典》中不清楚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于这两个时效期。一般来说,暂停和中断可以适用于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期无疑是可以延长的。在实践中,主要问题是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能否延长,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能否中止或中断。

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限是否可以中止或者中断,因为诉讼时效的20年期限已经很长了,法律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所以再次对其适用暂停和中断意义不大。而如果适用中断,又要重新开始20年,会严重制约时效制度的作用。因此诉讼时效的最长周期不应被暂停或中断。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能否延长,主要是民法第188条第2款相对于民法通则第137条标点符号的调整。《民法通则》第137条,但在书中,“有特殊情况”是句号,而在《民法典》中,是逗号。有人认为这意味着《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只适用于之前的最长诉讼时效。但也有观点认为,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普通时效期间可以延长,但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延长。所以,虽然通行的意见已经失效,但是175条第一款还是有参考价值的,就是普通诉讼时效可以延伸。为了解决分歧,统一认识,在民法典文本的基础上,经征询立法机关的意见,我们达成共识,中止和中断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但不能适用延长的规定。

综上所述,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可以延长,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可以中止或者中断,《全国法院执行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五条第一款已经给出了答案,即,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于相关的/[/],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延长,但不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第35条引用了这一规定。

规定:《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但不适用延期规定。本条第二款规定的20年期限不适用于中止或中断的规定。

要求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诉讼时效是如何计算的?

回答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客观主义,即从请求权可以行使的时间开始。另一种是主观主义,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客观主义模式虽然可以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效力目标和经济价值,但在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也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不利于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主观主义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但也可能影响诉讼时效系统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因此,“若取更长的普通诉讼时效期,则应以客观主义为起点;“取一个短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主观主义出发”的折衷方案,被许多国家采用,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价值。

就民法典规定的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言,很多人认为这个期间不够长,建议采用主观主义的起算模式。此外,由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种主观状态,基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大的现实,在普通诉讼时效时期采用主观主义作为出发点是公平的。为此,《民法通则(已失效)》采用主观主义模式,其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延续了民法通则的模式,也采用了普通诉讼时效时期的主观主义起算模式。

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定代理人也应作为代理人提起诉讼,因为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虽然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正常人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性法律制度和实体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不容易,因为主张权利的行为,如对其权利受到损害提起诉讼,不应被认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因此,这种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

既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主张权利)应当由法定代理人进行,那么自然要明确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义务人”。所以《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第36条明确了这一点。当然,按照《民法通则》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这种情况是允许有例外的,《解释》第36条也有规定。

规定:《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从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求

三。诉讼时效中断后,可以再次中断还是多次中断?

回答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和诉讼时效重新开始的时间。关于诉讼时效在中断重启后能否再次中断的问题,虽然《民法典》中没有直接规定,但应当认为允许重复甚至多次中断是《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应有之义。

总意见(已废止)第173条曾经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多次中断。《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参照《全国法院执行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五条第二款的基础上,明确确认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后的新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中断,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当然,以此为借口,多次中断也应该包括在内。

关联条款:有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之一的,自中断时起至相关程序终结时止,期间重新计算: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具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原因再次出现,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要求

四、不是向本人而是向其代理人、财产保管人、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能否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回答

至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而导致的中断诉讼时效,一般来说,债权人需要向债务人本人提出履行请求。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有法定代表人、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债权人向上述三类主体提出履行请求,则应根据法定代表人、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的性质和职责,认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就法定代理人而言,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人不应直接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履行。而且法定代理人的义务是监护人的义务,他有权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就财产保管人而言,是针对失踪人的。实践中,债权人直接向失踪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情况比较少见且复杂,财产保管人本身的责任就包括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失踪人的债务。

就遗产管理人而言,是为死者的,权利人不应该也不能直接要求死者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也是遗产管理人的天然义务。

因此,债权人向法定代理人、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请求履行,当然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向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视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需要注意的是,该款规定的是代理人而非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说,除了法定代理人,还应该包括委托代理人。就委托代理而言,我们认为,委托人一般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有能力、有资格接受和理解他人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将具体事务的处理交给委托代理人。债权人提出履行的事项属于委托代理人职权范围的,应当允许债权人向委托代理人提出履行请求,应当认定为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人提出履行的事项不属于委托代理人职权范围的,债权人向委托代理人请求履行不一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笔者推测,这可能是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使用的表述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的原因之一。

相关规定:《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债权人向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视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上述《民法典总则与司法解释的比较解释及实务问答》一书简化。

●●

浅析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则的六个要点

●注意!借条也是有“保质期”的,过期钱可能还不回来。

如果胜诉如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的10个时限必须理解。

规定“保证至本息还清”有用吗?明确保证期内的五种情况!

最高法颁布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附全文+答记者问)

声明:本文转载自“走近民法典”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在此感谢!

编辑:马春雨

排版:德姬

审计:常陆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追诉时效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4个实务问答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追诉时效司法解释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追诉时效司法解释的详细介绍,四实务问答 of 诉讼时效。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追诉时效司法解释有所帮助和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