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最新,非法分销罪贷款立案2019 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非法签发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最新,非法分销罪贷款立案2019 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
非法签发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人签发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非法发行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系统,具体是国家贷款管理系统。发行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金融保障。为了规范贷款的行为,提高贷款的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和使用的有效性,加快信贷资金的周转,我国制定并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总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比如商业银行as 贷款等金融机构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发行贷款;贷款人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严格审查担保的可靠性,等等。如果贷款人员在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进行评估,或未经批准发放贷款,其行为不仅会破坏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还会造成国家的/[/]
本罪的客体是贷款,即贷款向借款人提供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息的货币资金。贷款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如果分配不是贷款,就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素
本罪客观上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将贷款分给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行贷款的行为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不是贷款对关系人以外的人所为,即使有其他失职行为,比如擅自离职,滥用职权,比如违规报销费用,也不构成本罪;如果是的话,你应该因其他罪行受到惩罚。所谓关联人,对于不同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会有不同的延伸,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就商业银行而言,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经理、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本罪贷款行为的对象是指上述相关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如果其向关联方提供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类似贷款的条件,则不应构成本罪。需要依法处罚的,应当以向关联方非法发行贷款罪处理。
2.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违反所有与信贷管理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总则、贷款证券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借款人依法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和评估,但不;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未签订合同的;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过程中是否一般,没有经过认真、细致、全面、深入的审查就做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对审批贷款的领导谎报情况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事关系或收受借款人贿赂和一定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擅自提高贷款利率并放宽其他条件发行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的职权指示或亲自未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一些重要条款;超越自身权限,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一下。
3.将贷款非法分发给关系人以外的人,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这是对本罪数量的重要限制。如果没有实际损失,或者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即使存在向关联方以外的人发行贷款的违法行为,也不可能构成本罪。至于重大损失,现行法律对起点数额没有具体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主题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等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无其他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而个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具有过失的特征,即行为人对于自己非法发放贷款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的过失,一般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本身实施的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故意,特别是滥用职权,但属于故意。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故本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非法贷款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区分非法发行贷款罪与非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没有玩忽职守,也没有滥用职权,而是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支付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本息,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当然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其对损失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错。(2)损失的大小。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罪与向关联方非法分销贷款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向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人发行贷款;后者是向关联方发行贷款。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通过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将贷款给予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行为;后者说明给予关联方授信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
(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后者如果要求损失较大,可以构成犯罪。
本罪与渎职罪的界限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行贷款罪与渎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l)不同的侵权对象。前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违反了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是因过失或滥用职权而非法发行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只是失职,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素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在中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是主要要素。
非法分销罪的量刑贷款 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关于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发行贷款 标准罪的立案
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诉:
1.个人非法发行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规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
发布贷款违法犯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款]
第186条第2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贷款分发给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联方的范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金融法规确定。
[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信贷贷款;关联方出具保函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贷款。
前款所称的关联方是指:
(一)商业银行董事、监事、经理、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款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判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高法发〔2001〕8号2001年1月)
论非法发行贷款罪。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拟持有的具体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的规定标准》第三十四条。非法发行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诉:
1.个人非法发行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规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非法借贷犯罪标准的立案,2019年非法发行贷款犯罪的立案司法解释,量刑标准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一下非法借贷犯罪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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