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合同模板通用免费,以代理为名收取咨询服务费如何认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3 23:15:07

导读:咨询服务合同模板通用免费,以代理名义接受咨询。服务费如何识别?[典型案例]A是国企西峰公司的总经理,B是A多年的结拜兄弟。2010年,B从之前的公司(建筑行业)离职,表示希望围绕西峰

咨询服务合同模板通用免费,以代理名义接受咨询。服务费如何识别?

[典型案例]

A是国企西峰公司的总经理,B是A多年的结拜兄弟。2010年,B从之前的公司(建筑行业)离职,表示希望围绕西峰公司做一些生意。告知甲乙双方,西峰公司每年需要采购大量某型号的服务器,乙方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产品质量过硬的服务器供应商,由乙方“代理”其产品销售给西峰公司。b同意了,并说赚到的钱的一半将会给A..

然后,B找到多家服务器供应商,告诉他们在西峰公司有“人脉”,可以帮忙销售产品,然后以其名义与供应商签订“代理”合同,约定由B“代理”服务器销售业务,按销售总额的2%收取“咨询服务费”。多次后,A带领B与其下属西峰公司招标办主任C吃饭,并告诉C,B是他的“结拜兄弟”,让他“关照一下”。c心领神会。每次采购服务器之前,西峰公司都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B看到公告后会直接联系C,C会和负责评标的专家打招呼,确保“由B代理”的服务器供应商中标。截至2017年,B通过上述方式帮助多家服务器供应商向西风公司销售产品共计5亿元,收取“咨询服务费”1000万元。截至案发,上述款项均在B公司或个人账户,并未实际发放到A公司..b曾对A说“代理”业务做得不错,赚了不少钱。a退休后有保障,但没有明确告知具体金额。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纪委监委陈制图

[不同意]

对于上述行为的性质,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B与服务器供应商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在C的帮助下,为供应商提供相关销售服务,最终按照约定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由于乙没有给丙好处,甲、乙的上述行为属于“撇清边缘”,不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方利用与甲方的密切关系和丙方的职权,帮助服务器供应商承接西峰公司的业务,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从供应商处收受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将其利润的一半给甲方,因此,乙方构成行贿罪,甲方构成行贿罪,数额为500万元。由于甲方尚未实际控制该房产,属于犯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是:甲乙双方合谋,乙方负责在前台寻找有意向西峰公司销售服务器的供应商,甲方在后台帮助供应商为西峰公司中标。二人以“咨询服务费”为名,共同收受服务器供应商的巨额“好处费”,实质上属于共同受贿犯罪,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000万元。

[评论]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当前,腐败手段呈现出隐形变异的特点。其中,商人老板在前台做代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后台利用职权帮忙,让两人赚的利润共享的情况并不少见。表面上看,这类案件中,似乎国家工作人员就是行贿人,“代理人”就是委托人和行贿人。受贿数额以“代理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数额为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仔细分析双方的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会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和“代理人”的行为更符合共同受贿犯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共同受贿。

本案中,甲、乙双方主观上处于明知并积极追求的状态,“代理”行为实质上是利用贾西峰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帮助相关服务器供应商中标;客观上,他们两个根据各自的身份分工。以“代理”的名义在市场上寻找潜在客户。甲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客户完成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的客户因此,甲、乙双方应认定为共同受贿犯罪。

一、B从事的“代理”活动不是真正的商业活动,而是权钱交易的掩盖工具。

表面上看起来是和服务器供应商B的正常商业行为,其实不是。在这种情况下,乙方进行的“代理”活动只负责在市场上寻找合适的服务器供应商,约定好提成比例后签订协议。泽法公司在招标时,将客户的信息告知丙方,以甲方和丙方的权限帮助客户中标,然后收取“咨询服务费”。在整个“代理”活动中,乙方除传达招标信息外,不提供产品咨询、市场调研、信息收集等专业服务。这确实能为供应商创造商业价值。投标准备、合同签订、产品测试、供货安排等一系列活动。都是由服务器供应商自己承担的。因此,B的“代理”行为并不是真正创造商业价值的市场行为,而是借助西峰公司相关人员的公权力,帮助服务器供应商中标的权钱联动行为。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协商服务费”比例、通过公司收钱等一系列操作,都是掩盖权钱交易本质的工具。

第二,甲带领乙、丙吃饭,让丙照顾乙,构成受贿罪中的“利益”要件。

本案中,甲方并未直接向丙方打招呼,要求其帮助乙方“代理”的服务器供应商承接相关业务。甲方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的重要构成要件?答案是肯定的。在判断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谋利”要件时,除了积极的、明确的、直接的向下属打招呼之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一些潜在的、隐含的、间接的行为,结合行为实施时的具体情况,仍然可以在常识、常识、基本逻辑的指导下,得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的结论。比如本案中,A有意将B介绍给C,并告诉C,B和自己是“结拜兄弟”,让他们照顾B,考虑到A作为C直接领导的特殊身份,结合语言表达习惯,可以认定A的一系列行为是暗示C可以帮助B开展相关业务。虽然没有明说,但是A、B、C都很清楚这一点。在A的“伏笔”中且不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都属于甲方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

3.甲方收到乙方给丙方的请托、好处费的数额,主观上可以达到一般明知的标准。

本案中,甲方并未具体参与乙方的“代理”活动,对乙方与服务器供应商约定的佣金比例、向丙方索要货款的频率、为供应商承揽的业务总量、实际收取的“咨询服务费”金额等并不清楚,乙方也未明确告知甲方上述内容。如果甲乙双方确定共同受贿1000万,会不会对甲方不利?答案是否定的,由于甲乙双方共同策划围绕西峰公司做“代理”业务,甲方认可乙方在“前台”寻找机会的固定“营利”模式,我要求乙方在“后台”直接要求丙方帮助完成委托事项,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收取贿赂并均分的模式。而且乙方在完成“代理”业务后告知了甲方,但并未明确告知甲方“咨询服务费”的具体金额。作为A西凤公司的总经理,他知道B作为代理商拿下的合同金额。在上述主观认知的框架下,甲方对乙方的所有“代理”行为均处于一般明知和故意的状态。换句话说,无论乙方、丙方为帮助相关服务器供应商中标而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的金额、频率或数量如何,均在甲方的主观认知范围之内,认定甲方构成受贿罪,符合主客观一致原则。(艾平)

总结: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如何识别代理服务费名义下的咨询服务合同模板,这种合同是通用的、免费的。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咨询服务合同模板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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