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联公司人员法律依据,用人单位雇佣中与薪资混乱。2012年4月10日,蒙岑食品公司委托其员工赵某某办理长春地区一切相关事宜,赵某某以蒙岑食品公司长春办事处的名义(未经工商登记
关联公司人员法律依据,用人单位雇佣中与薪资混乱。
2012年4月10日,蒙岑食品公司委托其员工赵某某办理长春地区一切相关事宜,赵某某以蒙岑食品公司长春办事处的名义(未经工商登记)办理销售等相关业务。2015年2月15日,梁加入梦岑食品公司长春办事处,担任销售文员。2019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公司以支付的名义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梁支付工资,2021年5月12日支付的款项列为工资。
2021年5月11日,蒙岑食品公司长春办事处向梁发出通知,称因业务需要,芳芳食品有限公司已收购蒙岑食品公司长春办事处所有事宜。长春办事处全体员工通知如下:1 .请在接到本通知后15天内到原部门办理工作和物品交接手续;2.同意终止梦岑食品公司长春办事处的工作;3.请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到芳芳食品有限公司或蒙岑食品公司销售部报到,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如不同意辞退蒙岑食品公司长春办事处或调入芳芳食品有限公司,在移交全部手续后15日内到蒙岑食品公司销售部报到);4.接到本通知后,员工未在15天内报到的,视为自动离职。梁接到此通知后,拒绝加入芳芳食品有限公司,且未向梦岑食品公司(位于天津)销售部报到。从此,梁既没有工作,也没有工资。2021年10月29日,梁向中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导致梁提起诉讼。
梁向法院上诉称:确认梁于2015年2月至2021年5月与蒙岑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蒙岑食品公司向梁支付赔偿金26455元(2035元/月× 6.5× 2次);3.蒙岑食品公司支付梁未休年休假工资1880元(5天/年× 94元/天× 2年×200%);4.诉讼费由蒙岑食品公司承担;5.康铭公司对前述权利要求2至4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1)关于梁的实际雇主。蒙岑食品公司授权其员工赵某某在长春处理一切相关事宜。赵某某以其长春办事处的名义从事蒙岑食品公司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故蒙岑食品公司长春办事处的经营活动即为蒙岑食品公司的经营活动。梁曾在蒙岑食品公司长春办事处工作,从事蒙岑食品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直至蒙岑食品公司长春办事处通知其调岗。故应确认梦岑食品公司为梁的用人单位,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2)蒙岑食品公司是否应向梁支付赔偿金。蒙岑食品公司以蒙岑食品公司长春办事处被收购为由,要求梁加入芳芳食品有限公司或到天津蒙岑食品公司销售部报到。梁未能遵守这一要求被视为自愿辞职,不具备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蒙食品公司无权要求梁加盟其他公司;蒙岑食品公司与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就梁工作地点的调整达成一致。从梁入职到解除劳动关系,梁一直在履行职责,并要求梁到天津市梦岑食品公司销售部履行职责。因其工作调动不合理,蒙岑食品公司据此与梁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因此,蒙岑食品公司应向阿良支付赔偿金25587.25元(1968.25元/月× 6.5个月× 2)。
(3)梁未休年假工资。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劳动者应该得到适当的待遇和报酬。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以保障其享受年休假的权利。根据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梦岑食品公司未能证明梁已被安排休年休假,应承担未能证明的法律责任。故蒙岑食品公司应向梁支付年休假工资1943.80元(94.08元/天× 5天× 200%+100.30元/天× 5天× 200%)。梁主张1880元,不损害蒙岑食品公司的利益,应予保护。
(4)康铭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2019年2月至2021年5月,公司继续通过其银行账户向梁支付月工资,并在2021年10月8日出具的《长春办事处盖章说明》中承认公司与蒙岑食品公司为关联公司,故公司应对蒙岑食品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梁诉请确认其与梦岑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蒙岑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康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支持。“诚实守信”不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追求。蒙岑食品公司既不承认劳动关系,也不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蒙岑食品公司和康铭公司作为大型正规企业,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弘扬文明、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己任,帮助形成公平高效的就业秩序和市场环境。
一审判决:1。确认梁与梦岑食品公司自2015年2月15日至2021年5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2.蒙岑食品公司支付梁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587.25元;3.蒙岑食品公司支付梁年假工资1880元;四。康铭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一审判决后,康铭公司和蒙岑食品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关于本案用人单位及公司与蒙岑食品公司的关系,蒙岑食品公司否认赵某某为其公司员工,但其出具的委托书明确载明赵某某为其公司员工,赵某某以蒙岑食品公司长春办事处的名义雇佣梁某提供劳务。原审判决认定梁某与梦岑食品公司不存在不正当劳动关系。康铭公司与蒙岑食品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2017年前法定代表人相同。现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叠,资产和人员高度混乱。康铭公司在说明中也认为双方为关联公司,故应认定康铭公司与蒙岑食品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康铭公司认为其与赵某某、梁某存在劳动关系。康铭公司自2019年起向付乐支付工资,并以梦岑食品公司长春办事处的名义与梁某解除劳动关系。康铭公司和梦岑食品公司作为关联企业,存在混合用工行为。原审判决康铭公司与蒙岑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员工中与员工关联公司薪酬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关联公司的认可标准有所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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